广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3-05-17作者: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在我市全面有效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于4月中旬,对我市《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法》的实施,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利用和保护工作,强化政府职能和落实相关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加强《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宣传,利用电视、报刊、宣传车等载体,通过举办各类专题、加强执法培训、组织矿产企业业主和矿区群众学法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和培训学习,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干部职工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了矿产企业业主和矿区群众对《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面,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多年努力宣传下,不少矿产企业守法意识不断增强,对安全生产、环境治理等工作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主动配合和服从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污染费等各种税费,没有拖欠现象,生产经营日趋规范;在政府相关部门登记的不少矿产企业,依照保险法律法规,积极为职工办理了医疗、养老、失业和意外伤害等保险。
(二)开发利用行为逐步规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矿产企业开发利用行为逐步规范。一是加强登记审批管理。我市相继出台了《采矿登记审批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制度》等,并按《矿产资源法》规定和相关制度要求,做好企业采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证件的登记管理和上报审批工作。二是严格矿产企业年检。每年的3、4月份,政府相关部门对全市矿产企业开展储量动态监测和年度检查,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时整改;对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依法实施关停处理。三是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把安全生产管理和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齐抓并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保持持续稳定好转的态势。
(三)开发利用效益不断提高。一是推行标准化建设,引进先进技术。在非煤矿产的开采上,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引导露天采石场推行液压锤二次破碎,强行推进页岩矿机械化铲装作业,既减少了人员伤亡,又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煤矿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等“六大系统”建设,实施高效矿井建设、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通过推行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推进技术改造,加强新技术推广应用,提高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建立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二是依法关停落后企业。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产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企业,提高了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水平。三是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原则,推进煤炭产业优化升级,以整治促整合,努力解决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突出问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四是加强对废气、废渣的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如,将煤矸石、石灰石等废料加工,作为交通、建筑等材料,变废为宝,既合理利用矿产废弃物,满足交通、建筑等建设的需要,又保护了生态环境。
(四)环境治理效果明显。我市从60至70年代起,就对华蓥山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由于环境治理历史欠帐较多等因素,环境问题十分严重。为保护好矿山环境,政府及相关部门把环境治理作为实施《矿产资源法》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落实,加大治理力度,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恢复,治理效果非常明显。
一是督促矿产企业履责。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矿产企业对采矿诱发的环境问题实施治理,及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市政府根据《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市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此规定,采取有效方式积极收取地质环境保证金,大多数矿产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地质环境保证金,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了资金保障。
二是努力向上争取项目资金。为解决环境治理资金严重不足的状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向上争取了不少的项目资金。据华蓥市提供的资料显示,华蓥市于2010年成功申报国家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计划3年投入3亿元实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单点项目,截止2013年4月,已投入资金1.3亿元。据邻水县汇报材料显示,该县先后争取了甘坝乡、四海乡等7个治理项目,资金达1700万元;目前,正积极申报国家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三是积极开展环境治理工作。坚持防治结合,采取了编制规划、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建立地质环境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大力实施环境治理工程、积极实施避险搬迁等措施,努力缓解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和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环境恢复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五)执法工作日益加强。一是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根据《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招拍挂出让矿权,依法按程序管理矿产资源。据市政府提供的资料显示,2012年,全市出让采矿权9宗,收取出让价款1510万元;变更登记采矿权31宗,收取价款96.75万元;征收入库矿产资源补偿费705万元、采矿权使用费21.8万元。二是建立巡查和举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对重点矿区、矿山进行定期巡查,查处乱采乱挖等不法行为。我市创新推行了“邻矿互查机制”,为查处越界开采等不法行为提供了证据。设立12336举报电话,分级设置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箱,并安排专兼职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处理。三是开展联合执法。组织公安、国土、安监、煤管等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目前,我市执法工作日益加强,乱采乱挖、非法转卖等违法现象逐渐减少,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明显好转。
我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力地支撑了以广安发电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广安电力工业,以水泥为主导产品的广安建材工业等产业的迅猛发展,对我市工业经济、城市农村和交通建设等提供了资源保障,对全市GDP和地方财政的贡献率明显提高,邻水县、华蓥市和前锋区体现更为明显,极大地助推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产资源法》虽然在我市在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一)环境治理任务十分艰巨。经过多年的矿产资源开采,我市部分矿区出现了地表裂缝、地面塌陷、地下水疏干、植被破坏、水源污染、民房开裂、当地生产生活用水困难等严重的环境问题,土地石漠化、荒漠化现象日趋严重,甚至导致有的地方永久性破坏,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和威胁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治理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各级政府应有打持久仗的精神准备,坚持不懈地抓矿山环境治理,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否则,我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将不可持续发展。
(二)非法开采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存在超层越界、以采代探、批甲采乙、擅自改变资源用途等违法行为,出现非法开采条石和非法挖掘小煤窑现象,而且屡禁不止。在检查时,有群众反映:在邻水县高滩镇保家村,有非法挖掘小煤窑的现象,非法开采者气焰嚣张,政府有关部门正在按程序查处。
(三)有的矿产企业社会责任感不强。我市个别矿产企业存在欠缴地质环境保证金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治理的进度和效果。据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资料显示,广能集团2006年—2012年应缴纳地质环境保证金9666.1868万元,已收取到位1354万元,(已用1245.1万元,剩余108.9万元),尚欠8312.1868万元未缴纳。有的矿产企业对地质环境保证金的理解有误,认为缴纳了地质环境保证金就可不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有的煤矿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规划布置、安装极不合理,煤矿企业业主投入资金建处理池,但用不上,唯一的作用就是应对上级各种检查。
(四)对企业收取相关费用的使用与群众的期盼有差距。检查组与矿区部分村组干部和群众进行了座谈,据他们反映:对矿产企业缴纳的有关费用能否完全用于当地的环境治理表示担心,希望政府将收取的有关费用能够完全用于当地的环境治理,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五)有的地方开采不合理。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市一些地方开采不合理,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如,在我市的石林景区、广安至邻水的老公路老屋嘴(现属前锋区境内)等地开采矿产资源,不仅造成了植被破坏等环境污染,而且与我市重要景区的生态建设等极不协调。
三、工作建议
为全面有效实施《矿产资源法》,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加强对《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干部群众和矿产企业的法制意识,提高其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一是组织矿产企业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培训考试,对业主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办证,将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考试成绩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二是采取由当地广播电视台播放《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印发《矿产资源法》小册子、以案释法等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三是组织矿区基层政府、矿产企业业主、人大代表及村组干部和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学习宣传《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使“矿产资源是国有资产”、“必须依法有偿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概念深入人心,自觉维护生态环境。四是采取有效办法,加强主体责任教育,增强矿产企业“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境治理责任意识,使其按规定缴纳地质环境保证金等各种费税,并积极承担环境恢复治理责任。
(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实现经济发展和环保有机统一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把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开采监管同环境治理、生态恢复建设有机结合,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一是强化环境治理。各级政府要将矿区环境恢复治理纳入民生工程,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规划,争取中省项目资金支持,集中人力、物力和资金,进行环境恢复治理,扎实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建设,确保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矿产企业采矿现场监管,督促其边开采边治理好环境;结合年检等管理工作,对不履行环境治理责任的矿产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甚至关停。严格准入,对新设立的矿产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已经关闭的矿山,要及时搞好环境影响评估,制定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
二是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要密切配合,采取严厉的手段,坚决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严厉打击违法事件,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三是强力征收地质环境保证金。加大对地质环境保证金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力度,按照相关规定,对不按规定缴纳地质环境保证金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矿产企业,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四是认真研究落实群众对环境治理的合理要求。对群众提出“向矿产企业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完全用于矿产企业所在的矿区环境治理,并公开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的要求,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治理项目资金使用办法和监管办法,加强对治理项目资金的监管,加大资金使用公开力度,增强透明度,保障资金公开透明运行,有效实施环境治理项目。
五是合理规划开发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开采矿产资源,做到规划和开采矿产资源不与交通、景区生态建设等发生冲突。
(三)加强统筹协调和督查工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一是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抓好统筹协调,使相关部门之间、部门与基层政府之间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相互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将《矿产资源法》的执法工作纳入市政府的督查范围,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三是严肃查处矿产企业违法行为,促使其依法生产经营、履行环境治理责任、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四是实行部门责任追究制,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处不力、推诿卸责、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