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3日广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28日广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加强和规范工作评议,促进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本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他机构和组织的工作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评议的市本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具有地方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的上级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工作评议内容主要是被评议单位届期内的工作情况:
(一)执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履行职能职责情况;
(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四)办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情况;
(五)加强自身建设和行业管理、业务指导情况;
(六)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三章 工作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工作评议分评议准备、评议调研、评议会议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进行。
第七条 工作评议时间安排为一季度进行评议准备,二季度进行评议调研,三季度进行会议评议。
第八条 评议的准备工作: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年度被评议单位,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二)评议工作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审定后实施;
(三)成立评议调研组。评议调研组主要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根据评议内容和实际需要,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及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四)组织评议调研组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五)到被评议单位进行评议动员和宣传;
(六)被评议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总结和自查,准备工作报告,并在评议会议20日前将工作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评议调研的程序:
(一)向社会公布评议调研信息和对象,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到被评议单位开展暗访、走访、座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民意测评等,了解被评议单位开展工作的真实情况;
(三)征求被评议单位的服务对象和相关部门、下级部门、县(市、区)的意见、建议;
(四)征求人大代表、群众代表、被评议单位市级分管领导意见、建议。
第十条 评议调研组应当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和调研情况报告与被评议单位进行沟通反馈。评议调研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纳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单独召开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邀请参加评议调研的人大代表、与被评议单位工作相关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测评投票。必要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第十二条 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听取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评议调研组的评议调研情况报告;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作评议发言;
(四)被评议单位根据会议安排回答询问;
(五)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六)公布测评结果;
(七)被评议单位作表态发言。
第十三条 工作评议的测评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获得“满意”票超过全体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该被评议单位确定为“满意”等次;获得“满意”票未过半数,但获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全体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该被评议单位确定为“基本满意”等次;获得“不满意”票超过全体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该被评议单位确定为“不满意”等次。
特殊情况下,评议也可采取百分制量化测评。
第十四条 根据评议调研、评议会议等收集到的意见,讨论形成评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转交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评议整改的主要程序:
(一)主任会议通过的评议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评议单位;
(二)被评议单位自接到评议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干部职工通报被评议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派人到会指导;
(三)被评议单位自接到评议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送整改结果的报告。
第十六条 评议整改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办,主要了解以下情况:
(一)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二)被评议单位改进工作的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督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责令被评议单位继续整改,继续整改的时间为3个月。
第十八条 在测评中被评为不满意的被评议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应在其整改完毕后责成其再次报告并再次进行测评。经再次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依法采取其他监督形式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常委会视情况也可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方式及程序参照工作评议进行。
第四章 评议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被评议单位的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抄送市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门和市委绩效考核部门。中、省驻市单位的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同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二)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被评议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
(一)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不参加评议活动,或者拒绝接受评议的;
(二)未按时报告整改结果或整改不力的;
(三)阻碍评议调研或者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情况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