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公报第3号
发布时间:2009-06-27作者: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报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 2009年第 3 号 总第67号 6 月22日出版
目 录
广安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六次会议 ……………………………(1)
广安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议程 ……………………………(3)
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情况的报告(书面)……………康永恒(5)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情况的报告(书面)
…………………………………………………………… 王全海(14)
关于《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情况的报告………………………易铭珅(18)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安生态市
建设规划》的决定………………………………………………(32)
广安生态市建设规划(略)…………………………………………(33)
关于《四川省广安生态市建设规划(草案)》的说明………蒋维君(34)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贯彻实施
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41)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杨书平(43)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51)
关于《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刘习飞(54)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57)
关于《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唐明光(63)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
审议意见的规定 ………………………………………………(69)
关于《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研究处理市人大
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唐明光(72)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审查监督的办法 …………………………………………(76)
关于《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的办法修正案(草案)》
的说明 …………………………………………………熊代尧(80)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 ……(84)
关于《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
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熊代尧(92)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补广安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
人员的决定 ……………………………………………………(98)
关于提请增补广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99)
《关于增补广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
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唐明光(100)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名单…………………(102)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宁坚等人职务任免的报告……侯晓春(103)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名单…………………(104)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杨全能等人职务
的报告…………………………………………………何玉平(105)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名单…………………(106)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免唐伦平等人职务
的报告…………………………………………………孔凡示(107)
广安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出缺席人员名单(39人)……………………………………(108)
广安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六次会议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建军主持两次全体会议。党组书记、副主任刘凤成,副主任王全海、王立祥、康永恒、敬世波、张建华,秘书长唐明光及委员共37人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庭继岗、
市政协副主席贺宗飞应邀列席会议。
5名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广安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议程
一、听取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情况的报告(书面);
二、听取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情况的报告(书面);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广安生态市建设规划(草案)》;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草案)》;
七、审议《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修正案(草案)》;
八、审议《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规定修正案(草案)》;
九、审议《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的办法修正案(草案)》;
十、审议《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修正案(草案)》;
十一、审议关于增补广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十二、人事任免事项。
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情况的报告(书面)
全国人大代表、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康永恒
(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
四川代表团143名代表肩负着全川8800万各族人民的重托出席了这次会议。广安市王建军书记、唐燕子和我共三位代表出席了会议。
一、大会的主要内容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历时8天半,共有6项议程,即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报告和财政预算报告,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关于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
温家宝总理在报告中特别提到抗震救灾工作。他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特别是灾区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人民子弟兵舍生忘死、冲锋在前,展开了我国历史上救援速度最快、动员范围最广、投入力量最大的抗震救灾斗争,汇成了齐心协力抗击灾害的磅礴力量。这场艰苦卓绝的抗震救灾斗争,涌现出无数感天动地、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充分展现了中国人民不屈不挠、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谱写了气壮山河的壮丽篇章。
关于今年政府工作,温家宝总理指出,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深化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6%以内;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4%左右。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做好今年政府工作必须把握好的原则,一是扩内需、保增长;二是调结构、上水平;三是抓改革、增活力;四是重民生、促和谐。今年要着力抓好以下七方面工作:即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积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大力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政府自身建设,提高驾驭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能力。
二、四川代表团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四川代表团全体代表对于大会各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并结合四川实际,形成以下共识:
一是去年办成了大事、化解了难事,战胜了艰难险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代表们认为,过去的一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住了难以预料、历史罕见的严峻挑战和考验。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顽强拼搏,奥运成功、神七飞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夺取了抗击特大自然灾害的重大胜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迈出新的坚实步伐。关于当前形势,代表们认为,挑战确实严峻,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仍在扩散和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下滑,我国经济发展也面临很大困难;但发展机遇依然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势和长期向好趋势没有改变,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没有改变。大会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前瞻性的应对措施。代表们建议,要牢牢把握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工作任务,紧密结合四川实际,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
二是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代表们一致认为,面对突如其来的“5.12”汶川特大地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紧急部署、迅速行动。以刘奇葆同志为班长的省委团结带领四川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灾区干部群众临危不惧、奋起自救。全国党政军民倾力支持,全力以赴抗击特大地震灾害。大灾之后,没有发生饥荒,没有出现流民,没有爆发疫情,没有引起社会动荡,恢复重建全面启动,堪称抗灾救灾史上的一大奇迹,要将伟大抗震救灾精神转化为艰苦奋斗、重建灾后美好新家园的坚强意志,转化为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强大力量。
三是努力实现三年灾后恢复重建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目标任务。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灾后重建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力争在两年内基本完成原定三年的目标任务。代表们认为,要抓住灾后重建的特殊机遇,扩大内需的现实机遇和西部大开发等战略机遇,着力实施“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的发展规划。通过这一轮恢复重建、扩大内需、促进增长,达到提高基础设施水平、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阶段性目标。代表们同时提出,除了非常时刻非常之举、关键时期超常努力来安排工作外,还建议国家从政策、资金和项目上予以大力支持。
四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一定要“止滑提速、加快发展”。代表们认为,我省确定的“止滑提速、加快发展”的今年经济工作基调,与政府工作报告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做好今年经济工作,止滑提速是最紧迫的任务,爬坡上行是最实际的要求,扩大投资是最有效的手段。务必要抓住关键,突破重点,着力“三个全面推动”,重点抓好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八个方面的工作,把止滑提速、加快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
五是千方百计改善民生。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本次大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大灾之后的四川更具特殊意义。代表们建议,要深入实施“八项民生工程”,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引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扶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要加快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要加快发展教育事业,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要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认真实施民族地区民生工程。
六是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是四川发展的根本战略。代表们一致认为,我省提出建设辐射西部、面向全国、融入世界的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战略,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四川实际。虽然我们遭受了“5.12”汶川特大地震,但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机遇不能丧失,目标不能改变,步伐不能放缓,信心不能动摇。代表们建议,要努力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上取得重大突破,在产业发展上取得积极进展,在充分开放合作上取得新成效。
七是切实努力做好人大工作。代表们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既有很强的理论性和思想性,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地方人大工作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全省各级人大要认真学习贯彻这次大会的精神,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在审议“两高”报告时,代表们指出,“两高”认真贯彻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准则,加强和改进审判、检察工作,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
本次大会期间,四川代表团的活动体现出几个特点:
一是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不断增强。代表们始终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参加全团会和小组会,积极踊跃发言、建议献策,充分展示了四川代表团的良好形象和四川人民百折不挠、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
二是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出议案和建议。大会期间,四川团代表向大会提出9件有关法律制定和修改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全部作为议案处理。四川团代表提出的315件建议、批评、意见,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建立生态资源补偿机制、切实做好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工作。
三是新闻媒体高度关注。会议期间,境内外媒体特别是中央媒体对四川代表团的活动情况高度关注。中央主流媒体刊播有关四川代表团的稿件170余篇(条),省内媒体刊播2000多篇(条)。
会议期间,广安的三位代表在市委王书记的带领下,肩负460万人民的重托,本着依法对选举单位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在会上认真尽职履责。王书记在李长春同志参加的四川代表团第一次全团大会上发言,以广安的发展数据和成就,以长春同志来广安视察时到过的牌坊村农家的变化,讲了对温总理政府工作报告的印象和态度,也提出了希望中央政府加大对西部、对四川、对广安的继续支持,还专门提出了基层实施教师绩效工资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受到领导的关注,引起较大反响。我在全团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发言,表达了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和态度。三位代表还在小组会上多次发言,反映基层的情况,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会议简报都作了相应的刊报。
会议期间,三位代表分别联名或以个人的名义,共向大会提交了25件建议(不含签名附议的),内容涉及广安工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教育医疗改革、法制建设、人大制度完善等内容,是提交数量最多的代表小组。
会议期间,三位代表特别是王建军书记,多次接受海内外媒体的采访。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电视台、四川日报、四川电视台等二十多家媒体都在显著位置和时间作了报道。
会议期间,王书记还专门安排接见了广安籍的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胡小燕,勉励她继续努力,尽职履职。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八次会议情况的报告(书面)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全海
(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议概况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
二、会议主要内容
会议就《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草案)》的可行性、必要性、是否继续审议进行表决,决定将该条例草案列入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四川省2009年省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所作的报告、省人大财经委关于《四川省2009年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会议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印发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印发了省人大内司委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和有关人事任免的书面材料。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法院、省检察院提出的有关人事任免案。
三、领导讲话主要精神
在完成各项议程之后,刘奇葆作了重要讲话。他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大工作。他指出,要充分认识我国过去一年取得的巨大成绩,准确把握大会对当前形势的分析判断,学习领会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部署,学习贯彻大会对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部署,把握精神实质,结合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促进我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
刘奇葆指出,要认清当前形势,把握全省工作大局。当前我省正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努力克服地震灾害带来的影响,坚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主线,抢抓危中之机,统筹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和科学发展,全力实现经济止滑提速、加快发展,奋力推进“两个加快”。要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力争实现三年目标任务两年基本完成;要牢牢把握“止滑提速、加快发展”的基调,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刘奇葆强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努力把我省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进一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定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更好地围绕中心开展工作,着力推动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着力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着力推进依法治省进程。要加强自身建设,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探索和总结做好新形势下立法、监督等人大各项工作的规律和方法,把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为依法尽职履责提供坚强保证。
关于《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
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情况的报告
广安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易铭珅
(2009年4月1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民政府,报告《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情况,请予审议。
一、《纲要》实施总体进展情况
2006 年2月,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十一五”规划《纲要》后,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落实《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市发改委加强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去年以来组织开展了对《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纲要》的总体要求,落实责任,强化举措,开拓进取,拼搏实干,取得了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的可喜成绩。从三年来的发展情况看,“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多数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执行情况超过《纲要》的年均进度要求,达到或超过了《纲要》中期实施进度,《纲要》实施总体进展情况较好。
(一)《纲要》主要指标和总体要求的实施情况评估。
1.经济发展方面。三年来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8%,高于11.0%的规划目标;2008年实现生产总值404.9亿元,人均达到10862元,分别为规划目标的94.2%和108.6%。三年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长19.3%,超规划目标7.3个百分点,2008年完成13.38亿元,为2005年的169.4%。2008年三次产业比例调整为24.8:40.5:34.7,与规划初期比一产业比重下降2.9个百分点,二产业比重增加3.3个百分点,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2008底,全市城镇化率达到25.8%。
2.社会事业方面。2008年底,全市人才总量13.9万人,超规划目标1.9万人,人才结构逐步改善。三年来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分别控制在5‰、4.5%的规划目标以内。
3.资源利用效率方面。预计,2008年万元GDP能耗为2.678吨标煤/万元,“十一五”万元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为53.67%。2008年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95.8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98.95%,城市空气质量80%以上天数保持在国家二级标准,均实现规划目标。2008年森林覆盖率达到33.9%,超规划目标1.9个百分点。2008年耕地保有量28.66万公顷,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4.改革开放方面。三来年共引进项目1791个,到位资金210.1亿元;利用外资701.5万美元,出口创汇14589万美元,外派劳务5429人次。2008年,出口创汇10037万美元,为规划目标的100.4%。
5.人民生活方面。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053元,年均增长17.7%,超规划目标11.7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纯收入4290元,年均增长13.7%,超规划目标6.7个百分点。
(二)《纲要》重点任务实施情况。
1.工业经济快速发展
2008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总产值286.6亿元,为规划目标的95.5%;实现增加值103.86亿元,为规划目标的103.9%,占GDP比重25.7%,高于23%的规划目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257户,其中亿元以上企业82户。重点产业发展壮大。广电三期、利万步森、宏云建材等项目竣工投产,天兆食品、安泰丝业等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壮大,光前集团、隆创动力等骨干机电企业快速成长。2008年煤炭、电力、建材、机械制造和农产品加工五大产业实现产值204.7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71.4%。重大项目稳步推进。亚宇工业等项目竣工,红狮水泥、蓥峰水泥等项目开工建设,天然气碳一化工项目、氯碱法烟气脱硫及资源产业化综合利用项目、100万吨真空制盐项目等分别获得国家、省发改委核准。工业集中区建设步伐加快。建设工业集中区6个,建成面积15.94平方公里,入驻企业总数达到171户,2008年集中区实现产值123亿元。广安经济开发区扩区规划获省发改委批准;邻水工业集中区和武胜工业集中区纳入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获省上批准。
2.农业经济稳步发展
三年来第一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4.6%,2008年实现100.6亿元,为规划目标的118.4%。一是特色效益农业不断发展。优质粮油、生猪、蔬菜、柑桔等骨干产业日益壮大,畜禽、水产、蚕桑、林竹等特色产业逐步形成。2008年,粮食播种面积531.48万亩,为规划目标109.6%;粮食总产量达192.23万吨,为规划目标的106.8%;出栏生猪505.32万头、家禽3970.98万只、水果产量24.06万吨。二是劳务产业发展壮大。三年来实现劳务收入175.76亿元,为规划目标的58.6%,预计“十一五”末能完成规划目标。三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道路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编制全市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其子规划,开展151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农村产业发展取得新突破,村容村貌发生新变化,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新进展。
3.旅游服务业加快发展
一是旅游业快速发展。广安被确定为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文化旅游区规划重点城市,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华蓥市成功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邓小平故里被命名为“全国青少年教育基地”,“小平故里行·华蓥山上游”成为全国红色旅游品牌。华蓥山国家地质公园揭碑开园,华蓥山游击队纪念馆正式开放,御临河温泉钻探成功,宝鼎景区加快建设,小平故里创建
4.基础设施建设加强
一是交通运输体系逐步完善。襄渝铁路复线正在改造,兰渝铁路广安支线项目已获得国家批准并即将开工建设。邻垫、南合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实现了县县通高速公路目标。二、三级路网加快建设,高等级公路通达深度延伸,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加大。2008年底,全市路网里程达到10063.73公里,为规划目标的100.6%,乡镇通油路100%,实现规划目标,村村通公路97.2%,为规划目标的97.2%。嘉陵江、渠江渠化和重点航道枢纽、港口码头建设加快,完成邓家湾、东门口、白塔码头二期工程,建成乡镇客货码头40个,水淹区小码头55个,为规划目标的114%。二是水利设施建设加强。关门石水库枢纽工程、天池湖水库一期主干渠渠系配套工程建设顺利,渠江二期堤防、升钟水库二期武胜灌区等工程前期工作加快推进,整治病险水库144座,为规划目标的335%;解决43.99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为规划目标的73.3%;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48.26平方公里,为规划目标的60%。三是信息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加快广播电视、移动通讯、宽带建设,南峰山和华蓥山704广播电视发射台完成增点扩容,2008年实现了村村通广播电视,完成规划目标。
5.城镇建设步伐加快
一是城市格局更加优化。坚持把加快城镇发展同完善城镇体系、培育城镇产业、增强城镇功能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以城带镇、以镇带乡、梯度推进、整体发展的区域性城市化格局。截至2008年底,广安城区面积拓展到25平方公里,聚集人口达到25万。华蓥、岳池、武胜和邻水县城较快发展,前锋、代市、罗渡等10个重点小城镇基本建成。二是特色城市逐步形成。编制广安市城市风貌建设规划,萃屏山公园周边片区、中桥组团、岔马路片区等详细规划完成,广安城区基本实现近期建设控详规划全覆盖。渠江大桥和凌云桥加快建设,雨污分流、城镇供电设施配套进一步完善,城区道路基本实现黑化,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实现下地敷设,中桥组团、西溪西区开发建设加快,广安市获得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等称号。
6.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一是广前工业经济走廊建设大力推进。目前广前工业经济走廊由广安开发区新桥能源化工园区、奎阁工业集中区与广安区前锋工业集中区等构成,道路、通讯、水电气管网、排雨排污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建材、化工、农产品加工、机电等产业项目加快集聚。二是特色主导产业基本布局形成。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集中区发展的意见》对工业集中区的产业进行了分区。三是县域经济发展政策得到完善。出台《关于下放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的决定》,扩大区市县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减少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增强县域经济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7.科教兴市战略有效实施
一是科技工作深入推进。“十一五”以来,全市共取得科技成果149项,向国家专利局申报并获准授权的专利127件。新发展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家(华蓥广能嘉华机械有限公司、广能集团蓥峰特种水泥厂),拥有高新技术的民营科技企业达87家。二是优先发展教育较好实施。全市5区市县均通过省、市“两基”巩固提高复查验收工作,正常适龄儿童入学率为100%,
初中阶段毛入学率为100%。顺利完成四川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的工作任务。普通高中学校建设加快,示范普通高中办学规模扩大。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进入二期建设阶段,部分建设项目已竣工并投入使用。2008年底,全市中职学校达到32所,在校学生26049人,中职教师1550人;其中民办中职学校(机构)19所,在校学生11767人,教师553人。
8. 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扎实推进
一是节能减排稳步推进。建立健全了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制定了“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关停了罗渡火电厂、鑫光发电厂等落后产能。2008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为2.539万吨、6.241万吨。二是循环经济得到发展。编制了《广安市循环经济“十一五”规划》,广安市、广安区、岳池县被列入全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县。武胜县、邻水县被列入全省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县。三是生态建设得到加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华蓥山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加快实施,华蓥山石漠化治理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四是环境保护得到加强。蓝天工程和碧水工程顺利实施,空气质量明显提高,划定了城区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实现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广安城区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和华蓥市生活垃圾中转站已建设成投入使用,邻水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已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行。开展了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治理,全市城市建成区噪声功能区达标覆盖率达到80%。
9.改革开放不断推进
一是改革纵深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加快推进,行政效能建设扎实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新的机制;建立了长效的公共财政收支机制,提高了公共产品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规范交易市场,发展要素市场,规范发展各类中介组织,整顿和规范了市场秩序。二是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与重庆在交通基础设施、工业、旅游等众多领域进行广泛合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机电协作配套基地、休闲度假基地正逐步形成,广安已成为重庆产业北部扩张的重要承接地。同友好城市、沿海发达地区尤其是泛珠江三角、长三角、京津冀地区的合作交流不断加强。
10.构建和谐广安有效推进
一是公共卫生事业不断加强。2008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覆盖五县(市、区),参合农民329.778万人,参合率85.49%。农村、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全市所有的乡镇卫生院基本能发挥其医疗服务和保障功能,市人民医院城南新院建设基本完工,五个区市县妇幼保健机构设施设备正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得到完善。二是文化体育事业加快发展。市县两级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加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加强了文化市场管理和引导,促进了社区文化、村镇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等健康发展。三是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行素质就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就业援助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2008年城镇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覆盖人数达到56.2万人。四是公共安全得到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提高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五是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加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扩大了基层民主;深入开展“五五”普法教育和“法治广安”、“平安广安”创建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六是廉政建设加强。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建立健全了教育、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的大案要案,保障了群众的利益。
二、《纲要》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年来,《纲要》实施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还面临一些问题:一是广前工业经济走廊建设滞后。广前工业经济走廊规划尚未编制,市区共建机制有待建立,物流、运输等配套建设需要加快,经济带的集聚作用不够明显,离《纲要》提出的“经济增长极”有一定差距。二是城镇化水平较低。以城带乡、以工哺农能力较弱,农业产业化水平较低,农民从事非农产业比重较小。三是一些基础建设欠账多。通向重庆的高等级公路、货运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还不能适应工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工业大宗货物运输优势不明显;大批水利设施配套工程未完善,水利设施作用发挥受限。四是节能减排压力大。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和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形势严峻,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相当艰巨。
三、后期推进《纲要》实施的对策措施
“十一五”后半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既面临着金融危机影响、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给我们组织实施《纲要》带来一定难度和压力的挑战,又面临国家扩大投资拉动内需、灾后恢复重建、发达地区加快产业转移和生产要素保障有力等机遇。我们要根据《纲要》中期评估情况,针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纲要》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奋起三次创业,确保我市“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着力在以下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实现工业发展新飞跃。强力推进“532111”计划和“5+2”产业培育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产业,加快工业园区建设,重点打造广前工业走廊,不断扩大工业经济总量。二是大力夯实农业基础,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围绕农业发展“63421”目标,坚持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发展特色效益农业,加大劳务转移输出力度,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三是努力扩大市场消费,发展壮大第三产业。加快华蓥山宝鼎等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丰富旅游产品,发展旅游业。加强县域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完善城乡流通体系,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四是狠抓项目工作,加大投资拉动力度。牢固树立项目经济理念,积极争取中省投资,全力承接产业转移,抓好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五是繁荣社会事业,构建和谐广安。坚持统筹协调发展,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发展公共服务事业,大力发展科教事业,健全卫生服务体系,切实改善民生民本,全面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三年来的实施情况表明,《纲要》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是符合广安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划实施总体上是顺利的,未来两年的任务也是相当艰巨和繁重的。展望未来,新机遇、新形势、新目标令人鼓舞,催人奋进。我们要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坚定信心,奋发进取,确保圆满完成、努力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为推动“三次创业”,促进广安经济社会超常规跨越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安生态市建设规划》的决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广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广安生态市建设规划(草案)》,会议决定:批准《广安生态市建设规划》。
广安生态市建设规划(略)
关于《四川省广安生态市建设规划(草案)》的
说 明
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9年4月1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四川省广安生态市建设规划(草案)》的说明,请连同《四川省广安生态市建设规划(草案)》一并审议。
一、规划编制背景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环保部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的要求。四川省委、省政府于2005年作出了建设生态省、打造生态四川的战略决策,2006年9月颁布了《四川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要求各市州按照《四川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创建生态市。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响应四川生态省建设的要求,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市的任务。2008年,聘请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编制起草了《广安生态市建设规划(草案)》。《规划》完成后,9月下旬组织省、市专家进行了评审,10月下旬连续三次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座谈,对规划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规划编制目的
编制广安生态市建设规划,旨在明确生态建设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建设重点;结合广安实际,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生态市建设的保障措施,确保生态市建设有序开展,促进广安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编制范围
规划范围为整个广安市区,包括广安区、华蓥市、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
四、生态市建设定位
经综合分析我市区位优势和特色,广安生态市明确定位为打造川东北生态屏障及特色旅游区。
五、规划编制的政策依据
主要政策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环保部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四川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关于印发<四川生态市(州)、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的函》、《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的通知》;《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建设生态工业的意见》、《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等。
六、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与趋势分析。
主要有六个方面:
1.自然地理状况。主要从地理位置、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六个方面进行说明。
2.社会经济状况。主要从行政区划、人口及其构成状况、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交通及邮电通讯、医疗卫生及社会保障、教科文体方面进行说明。
3.生态环境状况。主要从自然生态及其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环境质量、主要小流域、主要污染源等情况进行分析。
4.主要资源状况。详细说明了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农村资源、旅游资源、劳动力资源等方面情况。
5.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趋势分析。主要对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生态环境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6.生态市建设的优势与制约因素。结合我市实际,从多方面分析了生态市建设的优势与制约因素。
(二)生态市建设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广安建设生态市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生态支撑体系建设为重点,按照“五个统筹”要求,坚定不移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生态广安”建设,加快工业生态化建设,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和生态服务业,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
广安建设生态市的基本原则是:统筹发展、重视协调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系统规划、突出重点原则;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科技支撑、法制保障原则;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公众参与原则。
2.规划时限。规划基准年为2006年。整个规划分3个期限,近期4年(2007—2010年);中期5年(2011—2015年);远期3年(2016—2018年)。
3.规划目标。充分发挥广安市经济特色和生态环境优势,力争通过12年的不懈努力,实现煤炭、天然气等优势资源的高效有序利用,完善重要产业链的打造;80%以上的县(区)建成国家级生态县(区),将广安建设成为经济运行高效良好,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人居环境优美舒适,生态循环健康协调,支撑体系健全有力的生态市。
(三)生态功能区划。
结合广安市经济发展情况和生态敏感性分布,将全市划为3个一级区和7个生态区。一级区是宏观保护级别的划分,二级区即生态功能小区。三个一级区分为:西部浅丘平坝生态农业功能区,包括岳池县、武胜县;中部丘陵生态产业综合发展区,包括武胜县、广安区;东部山地丘陵资源有序利用与生态旅游区包括华蓥市、邻水县。
西部浅丘平坝生态农业功能区分为嘉陵江生态产业带、岳池生态产业区,中部丘陵生态产业综合发展区分为北部丘陵生态产业区、渠江生态产业带,东部山地丘陵资源有序利用与生态旅游区分为西槽生态产业区、东槽生态产业区、华蓥山西部丘陵生态产业区。根据生态功能区确定了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重点。
(四)生态产业体系及循环经济建设。从五个方面进行重点分析和规划:
1.生态产业和循环经济建设。就广安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生态服务业进行系统分析,指出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提出近期和中远期规划目标、规划实施具体方案。
2.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体系建设。大力保护和合理利用水、森林、矿产、生物、土地等各种自然资源,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草)、水土保持、石漠化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努力实现资源持续利用。重点加强4个方面工作:一是大力实施生态恢复与重建。二是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三是加强自然资源保护与建设,四是加强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3.生态人居体系建设。一是优化城镇功能区布局与景观结构建设,着力推进工业集中区发展、城镇居住区与公共景观结构建设、农村生态家园建设和危房改造;二是加强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综合整治;三是优化生态交通网络;四是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五是创建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文明村。
4.生态文化体系建设。通过倡导绿色生产及消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普及教育、创建绿色学校等,建设以生态价值观和环境伦理为核心,以和谐健康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标志,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高度统一的城乡生态文化。
5.能力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二是加强环境安全预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三是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四是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五是加强社会发展支撑体系建设,主要是加强人口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公共卫生事业。
(五)生态市建设的重点项目。围绕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和生态支撑体系等五大建设领域,开展生态农业、工业生态化、生态文化旅游业、自然资源生态体系、生态环境体系,生态文化、生态保障体系等七大工程建设,集中力量组织实施46项工程,总投资114.128亿元。
(六)规划实施效益分析与评价。主要从投资经费估算、经费来源分析、效益分析几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
(七)生态市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强化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健全地方政策保障体系,加大生态市建设政策支持力度。二是建立组织结构与管理保障体系,建立地方机构、部门机构、非政府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协调体制。三是畅通多元化投融资渠道,设立生态市建设基金,加强资金监管,保障生态市建设投入需要。四是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引进培养人才,建立特色化的地方科研基地。同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与安全预警系统建设。五是引导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确保生态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广安生态市建设规划(草案)》审议通过后,我们将根据审议意见,对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长效机制,确保生态市建设的顺利开展,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委员杨书平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委托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控制源头污染,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宣传教育,严格项目审批,强化日常监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指出,我市在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还存在“三同时”(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落实不完全到位,小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低,个别企业选址布局不够合理,环境隐患仍然存在等问题。
会议建议,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贯彻实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通过党校培训、专题会议、专项活动等方式,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宣传教育,营造人人讲环保,全社会关心环保的氛围。
扩大环评覆盖面。凡是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纳入环评范畴,办理环评手续,落实环保措施。加强各类专项规划、行业规划的环评工作,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环保、招商、发改、经贸、农业、工商、建设、水利、文体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联系,规范审批及运作程序,落实部门责任制,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强化项目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确保化工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对典型的违法事件要严厉处罚。
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切实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批和验收情况,严查未批先建和拖延试运行时间或不验收行为。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广安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委员 杨书平
(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实施情况
近年来,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控制源头污染,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宣传教育,严格项目审批,强化日常监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开展宣传教育,环评意识不断增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了全方位、多元化、深层次的宣传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狠抓重大时段的宣传。利用“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12.4”法制宣传日以及每年的“环保世纪行”等时机,通过悬挂横幅、图片展、广播宣讲等方式,开展大规模的环境影响评价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85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2000多人次。二是及时公开环境信息,以公众参与促宣传。利用公众信息网、报刊和发放调查表、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较大建设项目的环境信息,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并将其作为审批和验收项目的重要依据。三是举办专题培训讲座。每年在市委党校干部培训班开设环保讲座,举办企业法人代表环保培训班,将环境影响评价知识作为重要培训内容,提高了各级党政干部、企业管理人员的环评意识。
(二)严把环评关口,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一是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要求评审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经环保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才批准建设。近年来,共审批各类新、扩、改建项目922个,其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139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437个,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346个。大中型项目环评执行率达100%,小型建设项目环评率达80%以上。二是严把项目环评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污染严重、无环境容量、危及饮用水源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如华蓥市的硅提纯项目、江南化工、志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规模养猪项目,武胜县铅冶炼等10多个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被否决。环评审批起到了“控制闸”的作用,防止了新污染源的产生。三是全力推进规划环评工作。从开发建设活动的源头去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新桥化工工业集中区、奎阁工业园区,华蓥市、武胜县、邻水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岳池县回乡创业园、广安市矿产资源规划等已开展了规划环评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措施。
(三)强化执法监管,促进“三同时”落实到位。一是强化管理。及时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没有建成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准投入生产。大部分建设项目都能够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邻水县天鹏原种猪繁育场严格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650万元,占总投资的21.6%。邻水县红狮水泥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4.6亿元,环保投资3599万元,占总投资7.8%。华蓥蓥峰水泥厂技改项目4.9亿元,环保投资4148万元,占8.5%。二是严格执法。每年定期开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出动环境执法人员200余人次,检查各类新、扩、改项目160个,发出限期补办环评通知书30余份,督促川东麻纺厂、岳池天登食品公司、格瑞尔医院、巴黎春天、西溪尚品等28个项目补办了环评手续。对未按要求建设环保设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如岳池县金德丝业有限公司、邻水广达淀粉厂、华蓥市秀峰玄武岩公司等企业因“三同时”落实不到位,严重超标排污和破环生态环境,受到了相应处罚。
(四)提高环评效率,推动又好又快发展。妥善处理环评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环评服务发展。简化审批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环评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一是下放审批权限。除化工、印染、采矿、造纸等污染较大项目外,其它投资8000万元以下项目的环评文件一律由所在区市县环保局审批。二是简化审批程序。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法定审批时限由60、30、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三是实行并联审批。与发改、经贸、水利、国土、建设等部门协调配合,将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纳入并联审批程序,做到“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批、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优化了审批流程。四是全力做好重点项目环评工作。凡依法应当由中、省环保部门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领导和环保局“一把手”亲自抓,并落实专人协调与上级领导、评估中心、环评单位的关系,及时解决环评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最短的时间获得中、省环保部门的批文,确保了我市重点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如广安诚信化工5万吨亚氨基二乙腈项目、北新建材项目、广安科塔金属股份公司10万吨精炼铜项目、广能集团龙门峡南煤矿等一批重大建设项目的环评都及时获得审批。
(五)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环评实效。一是建立重大项目环保提前介入机制。对我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环保部门均提前安排专业人员全程参与,考察选址,提出环保意见和建议。二是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在项目审批和验收前,主动将项目情况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作为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发改、经贸、工商、文体等部门,已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作为核准、办理营业执照和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初步形成了环评工作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虽然全市在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三同时”落实不完全到位。部分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不强,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环境保护,未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有的企业主体工程已完工,并投入运行,但环保设施并未动工建设; 有的企业虽然规划了环保设施,但未按要求进行建设,能减则减,能省则省,以致环保设施不达标,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要求;有的企业虽然建有环保设施,但为降低成本,有时停运环保设施,存在偷排、漏排现象;有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运行。如邻水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使用,配套的渗漏液处理设施—邻水县污水处理厂尚未投入运行,该垃圾厂产生的渗漏液暂时储存在两个约
(二)项目评审存在薄弱环节。一是环评认识存在差距。个别业主环评意识不强,不主动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手续,在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或申请银行贷款等必须情况时,才着手办理环评手续。二是小型项目环评执行率低。餐饮、歌厅、洗浴中心、农业、畜牧养殖等小型项目很多没有进行环评,没有落实环保措施,油烟、噪声、废水对当地环境造成一定污染。这些项目虽然规模小,但数量多,影响面宽,治理难度大,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三是规划布局不尽合理。有的地方工业集中区与城区距离太近,容易产生环境问题;个别集中区内企业选址不当,产生交叉污染。四是部门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部门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将环评审批纳入其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建议
(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法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宣传方式,结合“环保世纪行”活动,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宣传、学习,广泛宣传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目的、作用、意义及法律责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业主、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积极宣传环保支持发展,发展促进环保的先进典型,形成人人讲环保、全社会关心环保的氛围。要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的环保审批信息,曝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二)扩大环评覆盖面。一是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环评范畴,动工建设前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手续,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二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招商、发改、经贸、农业、工商、建设、水利、文体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与联系,规范审批及运作程序,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责任目标,落实部门责任制,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督促业主及时办理环评手续,凡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核准、开工许可、营业执照等手续。三是进一步开展各类专项规划、行业规划的环评工作,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政府规划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未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三)严格执法,强化项目监管。一是严把准入关。对于新上项目,坚持“四不批三严查”,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敏感区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一律不批,没有环境容量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一律不批。二是加强监察监测工作。要把重点污染源的监察与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对化工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源,要采取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明察或暗访的方式,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典型的违法事件要严厉处罚。三是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期间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保设施没有建成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准投入生产,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批和验收情况,严查未批先建行为,严查拖延试运行时间或不验收的企业。
(四)健全长效机制。一是完善环评管理机制,成立环境评估机构,确保环评审批质量。二是完善“三同时”监管机制,对环评审批和“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追踪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的执行情况。三是完善环评审批机制,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四是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和《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工作,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以确保依法集体行使职权。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提前一日书面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出时间超过一个月,应报告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组成人员出缺情况,在《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认真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做好审议准备;会上应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也可提交书面审议意见。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对议案、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表决和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测评,并服从依法表决和测评的结果。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研究和其他活动,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向常委会反映,通过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研究情况,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况和问题;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的办法,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守则。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刘习飞
(2009年4月1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于
二、关于修改内容的说明
1.关于第一条的修改。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
2.关于第二条的修改。删去了“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内容。
3.关于第三条的修改。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4.关于第五条的修改。增加部分具体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事先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修改为“应提前一日书面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借鉴省人大常委会和其他市州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增加了“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常委会会议次数半数以上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出时间超过一个月,应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5.关于第六条的修改。根据监督法关于七日前将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增加了“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根据修正后的《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办公室发放审议意见卡”的规定,相应增加了“也可形成书面审议意见。”“会上发言应围绕会议课题进行”改为“应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
6.关于第七条的修改。根据常委会会议测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做法,增加了“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测评”的内容。
7.关于第八条的修改。按监督法的表述,将原来的“解决或处理”改为“研究处理。”
8.关于新增加第九条内容。根据监督法第一章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规定,为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的履职尽责,参照其他市州人大常委会做法,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情况,每年公布一次。”
9.对原《守则》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请常委会组成人员连同《修正案(草案)》一并审议。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作报告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以及政府组成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下列途径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提出;
(二)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出;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负责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研究室负责提出。
“一府两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汇总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提出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知“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和有关事项的建议。对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通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调查研究。视察或调查研究方案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视察或者调查研究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视察或者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当写出视察、调查研究报告向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视察、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阅。
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九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一府两院”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正职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分组审议,也可以在全体会议上集中审议。审议的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也可提交书面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以审议意见反馈的方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被询问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作出答复。如“一府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不到会,即行终止对该项报告的审议,并责成其在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后,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测评。
(一)报告客观、全面、真实,工作任务完成好,以后工作思路和目标明确、措施切实可行的为“满意”;
(二)报告基本属实,工作任务完成较好,以后工作思路和目标基本明确、措施基本可行的为“基本满意”;
(三)报告内容不真实,工作任务完成较差,以后工作思路和目标不明确、措施不可行的为“不满意”。
测评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测评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测评以得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为“满意”,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基本满意”,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不满意”。测评结果为“满意”或“基本满意”等次的,该专项工作报告通过;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该专项工作报告未通过。
第十五条 未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责成报告机关认真整改,在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再次报告仍未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进行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
第十六条 对专项工作报告是否形成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审议意见草案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起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在充分吸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基础上,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形成。审议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和办理期限等。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在四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或决议,“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唐明光
(2009年4月1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办法》(以下简称《审议办法》)于
二、关于修改内容的说明
1.关于标题的修改
《审议办法》标题为:“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办法”,现修改为“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理由是:一是《监督法》采用这种提法;二是通常情况下标题中都不使用简称,在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当中更不使用简称。为了行文简洁,在具体条款中使用了“一府两院”的简称。
2.关于法律依据的修改
鉴于《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已于
3.关于审议议题的形成
《监督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对审议议题形成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因此《修正案(草案)》用三、四、五条,对审议议题的收集汇总、审查通过、对外公开等作了具体规定。
4.关于审议之前的调研
根据《监督法》第十条规定,对《审议办法》第四条作了修改和补充。一是将“视察、调查”规范为“视察或者调查研究”;二是将视察或者调查研究对象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相关人员、区市县人大常委会”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相关专家”。三是增加了两方面新内容:“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5.关于报告提交时间的修改
《监督法》第十二条对审议报告提交时间作了如下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此,《修正案(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
6.关于审议工作的修改
结合工作实际,借鉴基层人大经验,新增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发放审议意见卡,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填写书面审议意见”等内容。
7.关于测评工作的修改
测评标准的修改。《审议办法》对“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的标准过于笼统。因此,《修正案(草案)》对满意报告标准增加了“客观、全面、真实,工作任务完成好”的要求;对基本满意报告增加了“基本属实,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要求;对不满意报告增加了“内容不真实,工作任务完成较差”的要求。
票数计算的修改。《审议办法》仅规定了得票过半数或者没有过半数的怎样确定等次,没有阐述具体计票规则。修改时在“超过半数”之前界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新增了“测评以得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且得不满意票低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数三分之一的为‘满意’等内容。”使其更加符合实际,便于操作。
8.关于问责措施的修改
《审议办法》表述为:“重新报告或补充报告后仍未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视其情况依法提出质询,必要时依法提出撤职或罢免案。”《监督法》里面提及有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等手段。因此此处修改为“再次报告仍未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视其情况依法启动质询,进行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
9.关于审议意见形成及内容要求
《审议办法》对审议意见怎样形成没有明确,《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具体化:“对专项工作报告是否形成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审议意见草案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起草,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形成。”
关于审议意见的具体内容,借鉴各地做法,确定为应当包括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和办理期限等四个方面。
10.办理要求及对外公开
《修正案(草案)》在办理时限上与《审议办法》保持一致,即一般情况下四个月,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同时新增了在送交报告前,应当先行征求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的意见。根据《监督法》关于监督公开的新要求,应将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因此补充了相关内容。
除以上修改条款外,还对文字表述作了少量修改。
以上说明,请常委会组成人员连同《修正案(草案)》一并审议。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规定
为使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经常委会会议表决形成的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重要意见。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审议意见书》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以审议意见反馈的方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可以从实际出发,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第三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是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督办机构,负责跟踪督办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条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遵守时限,符合要求。
第五条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应当在四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研究处理完毕,并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报告。
第六条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研究处理审议意见采用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报告方式应当采用书面报告,必要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将“一府两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责成“一府两院”重新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再次报告研究处理情况。重新研究处理后,如市人大常委会过半数组成人员仍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进行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
“一府两院”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责成其在两个月内研究处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如两个月内仍未研究处理或市人大常委会过半数组成人员对研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进行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检查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监督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检查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时,“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提供情况,回答询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将“一府两院”年度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列入常委会议题进行审议。
第十条 “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唐明光
(2009年4月1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我就《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规定》)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由于《办理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颁布之前通过和实施的,虽然其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符合《监督法》的规定,但也有个别条款与《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为了维护《监督法》的严肃性,保持法律法规的统一性,有必要对《办理规定》进行修正完善。
二、关于修改内容的说明
1.关于标题的修改
结合《监督法》的要求,将原有标题“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规定”修改为“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规定”。
2.关于法律依据的修改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是制定《办理规定》的法律依据之一,但此条例已于
3.关于“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法律依据
《办理规定》认为:“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并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具有决议的性质,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须办理。”这种表述与《监督法》不符,和实际情况不符,为此第一条明确了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定性的表述。同时按照《监督法》的规定,第二条新增内容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以审议意见反馈的方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可以从实际出发,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4.关于交办方式
《办理规定》明确为“以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形式交办。虽然怎样交办审议意见在《监督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审议意见,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文件交办于理不符,因此修改为“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通知‘一府两院’办理”。
5.关于报告主体要求
按照《监督法》的规定,第七条新增了报告主体的要求,即“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一般由‘一府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6.关于对研究处理情况的处理
《修正案(草案)》在第八条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相关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即:将“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报告列入常委会议题进行“满意”和“不满意”测评,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责成在两个月内重新研究处理,重新办理后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仍不满意的,可以视情况依法启动质询,进行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同时,新增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二款,即对未按规定时限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并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责成在两个月内研究处理并提交书面报告。如两个月内仍未研究处理或市人大常委会过半数组成人员对研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视情况依法启动质询、进行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
同时,《办理规定》第十条对在研究处理审议意见过程中不报告办理情况等五个方面情况的处理规定,是参照《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条文,现在该条例已废止。因此,《修正案(草案)》对第十条的内容予以了删除。
7.关于对外公开
按照《监督法》监督公开的要求,《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以下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或决议,‘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修正案(草案)》还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请常委会组成人员连同《修正案(草案)》一并审议。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审查监督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准备工作,加强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计划草案、中长期规划草案、计划或规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开展相关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其间,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和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连同报告文本送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财经委组织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将主任会议的意见反馈给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及报告文本(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各代表小组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计划的实现。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的情况及执行相关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遇到重大情况,需要对计划进行部分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变更方案及理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对计划需要调整或部分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的方案,送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初审后,应当将初审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将主任会议的意见反馈给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草案进行审查后,表决通过计划部分变更的决定,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在每年举行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可以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或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应将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的统计资料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抄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的办法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广安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 熊代尧
(2009年4月1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的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审查批准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之初,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的办法》,经
二、关于修改内容的说明
1.关于标题名称的修改。将原来《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的办法》修改为《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的办法》。
2.原监督办法的总则没有计入条款,修改后作为第一条,其中原来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现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由于机构改革,原政府的计划部门改为了发展改革委员会,在本办法第三条及后面条款中涉及的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4.新增加第六条的内容,即“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的情况及执行相关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5.原第五条现变为第七条和第八条,其中原规定报送变更方案的时间为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在第八条中修改为会前一个月;原第六条现修改为第九条。
6.根据《监督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新增加了对五年规划中期执行评估的监督,即第十条的全部内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7.原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修改为第十一条,即“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六月至九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在每年举行的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8.原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依次变更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9.原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经过修正后,该监督办法由原来的十二条变更为十六条,更加符合《监督法》的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
以上说明,请常委会组成人员连同《修正案(草案)》一并审议。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级总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的审查、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市级决算草案和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条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命令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进行备案审查,审查、撤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初步审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具体工作。其间,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第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专题调查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总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及市级总预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七条 预算编制和管理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和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实行部门预算。
第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的预算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开始编制预算的时候,应当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市本级预算初步方案送交市人大财经委,包括下列资料: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至类、重要的列至款的一般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收支表;
(三)市级预算部门的部门预算草案;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及时将初步审查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将主任会议的意见反馈给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意见,及时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十三条 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
(三)预算安排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了法定增长比例;
(五)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六)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及报告文本(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区(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单位)预算,并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每年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报告上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执行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当按月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财经委报送预算收支和税收征收进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必要时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实不清的,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重大政策变化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收支,使原批准的预算方案发生变化的部分变更。
第二十四条 预算的调整,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和理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市人民政府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预算调整方案送交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后,将初审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将主任会议的意见反馈给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将预算调整方案及报告的正式文本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六到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市本级决算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送交市级决算草案(包括报表)和决算报告,由市人大财经委对决算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将初步审查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决算及报告(草案)的正式文本。
第三十一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本级决算二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向市人大财经委送交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的同时,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财经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有关检查、专题调查等情况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市级决算草案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级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决算,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广安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 熊代尧
(2009年4月1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审查批准地方财政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为加强对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发挥预算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之初,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财政预算监督的办法》,经
二、关于修改内容的说明
1.关于标题名称的修改
将《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财政预算监督的办法》修改为《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
2.关于总则的修改
拟将原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原第二条内容变更为第三条,原第三条内容变更为第八条。
增加第二、四、五、六、七条。第二条明确了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第四条明确了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机构,在常委会目前没有专门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情况下,具体审查监督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第六条专门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在编制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以及接受人大监督方面的职责和义务;第七条对预算编制和管理的原则和时限作了规定。
3.关于第二章内容的修改
第二章的内容由原来“预算的初审”修改为“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增加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开始编制预算的时候,应当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原第四条修改为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内容,并增加了报送材料的时限和内容等具体要求。
按照《监督法》精神,第十三条,明确了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7个方面。
原第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文本(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并明确了时限要求。
增加第十五条的内容。
4.关于第五章内容的修改
原来第五章关于“预算执行的监督”调整为第三章。
第三章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作出了专门规定。具体包括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其中第十七为新增加条款。同时新增加第十九条,规定了执行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了《监督法》明确规定的七个方面;新增第二十条,规定了对部门预算的执行监督;新增加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对预算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要求;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行使的询问、质询、对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等权力。其中第二十三条为新增加条款。
5.关于第三章内容的修改
原来第三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变为第四章。
原第七条现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原对预算调整的规定是“需要增加支出和减少收入”,现修改为“需要增加或减少收支”,使预算调整的概念表述更为准确和完整,明确了预算的刚性。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预算调整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是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新增加的条款,要求预算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市人民政府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预算调整报送方案的时间要求,要求财政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将初审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九条将原第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日前送达预算调整方案的内容,按照《监督法》规定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达。
6.关于第四章内容的修改
原来的第四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调整为第五章。
原第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按照《监督法》要求对市政府报送决算作出了明确的时间规定,并明确了报送决算草案的具体内容。
原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部分内容合并为现第三十二条,原规定财政部门报送决算草案的时间要求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根据《监督法》的精神将时间要求改为会前一个月,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决算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原规定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决算及报告草案的规定,因与《监督法》的规定不符合,修改为十日前送达。
原第十五条现修改为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本级决算一个月前,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交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如实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审计工作报告必须包括的主要内容。
增加第三十五、第三十六、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内容。其中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决算初步审查的内容和方式;第三十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级决算批准之日起,按法律规定时限,批复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决算,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是根据《监督法》的有关精神,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根据《监督法》的有关精神,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审计报告作出的决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由于《监督法》对预算审查监督作出了很多明文规定,所以我们这次对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修改的内容也较多,由原来二十四条修改为四十一条。经过这次修改,对原来办法中不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调整和规范,同时增加了一些《监督法》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使其更具备了操作性。
以上说明,请常委会组成人员连同《修正案(草案)》一并审议。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增补广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工作需要,广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增补:
胡彦军为广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唐亚玲为广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关于提请增补广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经
胡彦军为广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唐亚玲为广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请予审议。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增补广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唐明光
(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关于《关于增补广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惯例由7—9人组成,且宜有1名党委组织部门领导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为进一步开展好广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同意提名增补胡彦军为广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唐亚玲为广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的通知精神(广组干[2009]32号),经
以上说明,请连同《关于增补广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草案)》一并审议。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名单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市长侯晓春的提名,
决定免去:
明 亮的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决定任命:
宁 坚为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宁坚等人职务任免的报告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经第三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请任命:
宁 坚为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免去
明 亮的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请予审议。
市长:侯晓春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名单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何玉平的提名,
免去:
马泽波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蒋伟林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卿 兵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沈前锐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杨全能为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卿 兵为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江海燕为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术峰为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成为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明为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提请任免杨全能等人职务的报告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特提请任命:
杨全能为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卿 兵为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江海燕、文术峰、张学成、张学明为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马泽波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蒋伟林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卿 兵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沈前锐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何玉平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名单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孔凡示的提名,
免去:
邹 勇的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谭 敏的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金绍凯的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蒋吉翠的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谭兴德的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批准:
陈国华辞去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任命:
唐伦平为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提请任免唐伦平等人职务的报告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和《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提请任命:
唐伦平为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提请免去:
邹 勇的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谭 敏的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金绍凯的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蒋吉翠的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谭兴德的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提请批准:
陈国华辞去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请予审议。
检察长:孔凡示
广安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出缺席人员名单(39人)
出席人员(37人)
王建军 刘凤成 王全海 王立祥 康永恒
敬世波 张建华 唐明光 龙汉洲 匡建明
刘习飞 朱朝忠 刘兴建 杨 宁 杨书平
杨正超 杨仕太 杨全武 李世建 吴太翔
邹良礼 张立雅 张泽湘 陈莉民 明 亮
胡彦军 封 翼 侯国永 侯德礼 唐亚玲
唐启华 唐昌礼 梅可明 黄 褐 谢光忠
蒲正国 熊代尧
缺席人员(2人)
张文东 党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