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06作者: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根据宪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联系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并了解其贯彻执行的情况;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及时向群众宣传会议精神;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积极参加市人大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重点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听取和反映群众诉求,关心帮助、促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因地制宜、力所能及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四)积极反映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方式提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建议、批评、意见的方式提出。
第三条 代表小组活动应以组织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为主,代表小组各自对应联系一个片区,定点联系群众,实现全市各级人大代表与联系片区群众全域覆盖。
第四条 代表联系群众的具体要求为:每名代表重点联系100来户群众,每年深入联系点调研1次以上,走访群众20户以上;每年至少为群众解决1个问题,提出1件建议,办好1件实事。
第五条 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可通过座谈、走访、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
第六条 代表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听取、耐心解答;不能解答的,应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转交有关部门解答。
第七条 代表反映群众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应及时交原选举单位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处理。代表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但可进行跟踪督办,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要开通手机短信和电子邮箱等联系平台,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要开通专用电话,并向代表公布,方便代表反映情况。要认真办理代表转交的群众来信,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回复代表。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代表联系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跟踪督办。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回复代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群众反映强烈和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要及时梳理上报。
第十条 代表应将联系群众的情况填入《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登记簿》,并于每年年终交所属代表小组,由代表小组核实后交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工作部门汇总。
第十一条 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保障:
(一)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做联系群众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拨付的代表活动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二)代表小组在年度活动计划中应以联系工作为主要内容,组织代表做好联系群众工作。
(三)代表个人联系群众的有关活动,应主动告知所在区市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便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四)市人大常委会要把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加强组织,保障经费,提供必要的条件。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代表进行专题培训,提供活动指导。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交流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经验。在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要报告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要做好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宣传,营造代表联系群众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情况,作为评选“先进代表小组”的重要依据,以不断推进代表联系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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