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9-06作者: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保证代表活动经费专款专用,根据代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活动经费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国库开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并随着代表工作的需要和本级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第三条 代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代表活动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市人大代表履职活动及代表小组活动等;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工作;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的代表学习、代表活动相关会议等;
(四)为代表订阅必要的报刊;
(五)无固定收入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交通、误工等补助费用(误工补助按50元/人/天,交通补助据实)。
第五条 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和审批:
(一)代表活动经费作为专项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专款管理,统一记帐;
(二)代表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于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安排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三)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财务制度。支出手续完备,报销凭证符合规定,由承办人、证明人签名,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分管人事代表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审签,并按照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报销,办公室依照财务制度监督开支。
(四)下拨给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活动经费由区市县人大常委会拨付各代表小组,由代表小组组长负责管理,主要用于代表活动、代表小组活动、考核本组代表履职情况及评选先进代表等使用。各代表小组在每年年末向区市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条 由省人大常委会下拨的委托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全国、省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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