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1期
发布时间:2016-08-26作者: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第21期
(总第443期)
2016年8月15日
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批示,现将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检察情况反映》第46期印发,供工作研究。
广安区检察院“六项措施”保障律师执业
近年来,广安区检察院积极打造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平等对待、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以主动、开放、自信的姿态,采取多项举措,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实现检律良性互动,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得到了律师界和社会的充分肯定。
一、达成共识、主动告知,保障律师会见权。对于没有限制会见条件的案件,广安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和看守所加强沟通,建立共识,不设置任何会见障碍。律师持合法证件要求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等直接安排会见。对于有限制会见条件的案件,在限制会见的事由消失后,于 24 小时内联系律师告知许可会见,并在侦查期间将案件的重要程序性信息第一时间通知律师。
二、平台搭建、检务公开,保障律师知情权。进一步深化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的检务公开,着力完善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辩护与代理预约、重要案件信息公开等四大平台,为律师参与诉讼、行使权利提供便利,保障律师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做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等决定时,同时告知辩护律师,方便其及时掌握案件办理进度;创新建立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推送机制,主动为当事人、辩护人等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推送服务,出台《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推送暂行办法》,对外公开了工作流程,明确了推送主体、推送范围和推送方式等内容。今年,广安区检察院积极顺应“互联网+”的信息化社会发展趋势,创新利用微信平台,在微信上增加律师预约和程序性信息推送服务项目。当事人或辩护人通过查找或者扫描二维码关注“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后,可在微信上发送相关身份证明,广安区院经审核无误,即可在案件办理发生程序性变化时,通过微信向其推送相关信息。截至目前,已通过微信平台接受律师预约12次,向案件当事人或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程序性信息25条。
三、交流互动、平等对话,保障律师辩护权。办理案件时,注意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主动与律师沟通、对接,促成其协助检察机关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从而促进检察机关承办案件提升案件质量。制定《审查起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办法(试行)》和《庭前会议实施办法》,要求自侦、刑检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并形成书面的律师意见记录,如辩护律师提出无罪或者重大改变案件定性意见时,承办人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在审查报告中体现出辩护律师的意见以及对该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并在案件办结之前,反馈对律师意见的采纳情况。同时,对于律师提出的案件在管辖及证据合法性、完整性、全面性等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召集侦查人员、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召开“庭前会议”,从而进一步形成共识。如在办理杜某涉嫌故意杀人案、郑某涉嫌盗窃案两件审查逮捕案件时,承办人在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过程中,不仅听取了辩护律师的口头意见,重要的是对辩护律师的书面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考量,并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真评审。经审查,对该两起案件充分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办理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时,该案辩护律师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不应当排除,为充分保障律师权利,广安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机关代表、辩护律师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未就该问题重新提出。
四、服务便捷、科技强检,保障律师阅卷权。在保障律师阅卷上广安区检察院基本实现了“三个零”的服务模式,即“零预约”“零复印”和“零反复”。在全市率先建立案件受理大厅,提供专门的律师阅卷场地,配备速扫、复印、刻录等必要设备,同时在门户网站设置网上举报、网上申诉、案件查询、申请公开、律师预约等便民栏目,方便律师执业;率先实行电子卷宗扫描,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卷宗(涉密的除外)在受理后第一时间进行高速扫描,以PDF格式存档,建立了电子档案库;率先向律师无偿提供电子卷宗光盘刻录服务,并开通了网上预约、自助查询等律师服务平台,律师只需在微信公众平台或电话查询专线了解阅卷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即可当场办理,无任何前置程序,无需提前预约。该院工作人员在对律师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即会把电子卷宗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出,并刻录成光盘附赠,做到“立等可取”;充分应用律师异地阅卷系统,积极向来访律师推介,办理异地阅卷,实现律师在全省检察机关跨院阅卷,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
五、书面回复、彼此促进,保障律师取证权。对于辩护律师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广安区检察院根据该证据是否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实行分类处理。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无影响的,承办人会在 5 个工作日内制成回执予以回复,并对不予受理的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对于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应当收集而未收集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证据,承办人在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核实,并在必要时主动收集证据,并将收集、调取的情况向申请律师反馈。今年根据辩护律师的意见,已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5份,自行收集证据1次,最终在法庭审判阶段,根据其意见补充的被告人罪轻证据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都被法庭采纳,辩护律师达到了其辩护效果,公诉人也保证了案件质量。
六、强化监督、严格司法,健全律师执业权救济机制。注重发挥律师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广泛征求律师对检察环节存在的普遍性、共性问题,以及个案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把律师代表提出的意见拟出问题清单组织干警进行学习研讨,从而不断端正司法理念,为检律协调沟通营造优良环境。积极向律师征求检察机关司法不规范行为,促进问题的整改落实。广安区检察院建立定期走访、召开律师代表座谈会、阳光检务推介会等形式,建立多层次、经常性联系制度,主动听取和征求对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和改进律师接待工作,同时,在案管大厅和律师阅卷室墙壁上公布检务督查联系方式,进一步畅通律师投诉机制,强化检察人员保障律师权益意识,促进律师接待和司法办案的规范化。建立健全律师投诉专用通道,方便律师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要求控告检察部门对律师反映的情况,无论是否属实,一律予以书面答复。如在受理辩护律师提出的关于侦查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妨碍其正常执业举报后,广安区检察院立即启动核实程序,调查相关情况,并反馈处理结果。同时,该院纪检监察部门还主动走访律师,对检察人员是否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全面听取反馈意见。 (刘春芳 侯军 田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