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2-02-27作者: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总第248期)
编者按:2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康永恒参加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学习会,并在会上作了专题讲座,现将其《人大履职体会》印发,供工作研究参考。
人 大 履 职 体 会
——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学习会上的发言
余仪主任在这次集体学习会上的主题讲话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法律性、实践性,又充满人情味。下面,就学习余仪主任的重要讲话谈三点粗浅体会,思考可能挂一漏万,学习可能肤浅皮毛,例举可能自吹自擂,欢迎批评指正。
一、人大工作者应当有所作为
其一、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的政治性质决定的。我国具有几千年的大一统的文化传统,实行统一制国家制度,是历史的、人民的、执政党的必然选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与西方国家制度具有本质区别。余仪主任讲话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由来,谈到了人大及人大代表与西方国家议会、议员及“一府两院”关系的本质区别。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突出强调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三大本质区别之后,郑重提出了“五个坚决不搞”,即: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多党制,不搞两院制,不搞私有化,不搞联邦制。在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这些政治性质和政治准则,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权力机关的政治性质,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工作机关;决定了人大代表的政治地位,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也决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运转形式,是会议行权、集体行权、多数行权,个人参加。也有人归纳为“个人无权、集体行权”。
其二、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具体规定的。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也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时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期完成了党中央赋予的重大任务,2011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用一个部分专门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及重大意义。胡锦涛总书记在2011年建党九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论述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内涵,这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又一重大进步。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重大事项决定、监督、任免等活动,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一府两院”通过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实现对人民负责。只有通过具体负责,才能实现广泛负责。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1年制定的代表法进行了第二次共28处修改,进一步条理化规定了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删除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关于“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的内容,明确提升和厘清了人大代表与政府工作的地位与关系。
其三、这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决定的。以国家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规定了国家制度体制,体制的实质与核心是职责、职权的分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执政党的领导下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作为国家及地方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身份是具有具体法定职责的职务。这个职务在现行国家制度下,具有多重属性。一是党性,代表中的共产党员必须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立党宗旨,必须首先服从党的决议决定,这是党对人大工作实现领导和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之一。二是人民性,人大代表是经选举单位或者选区选民依法差额投票选举产生的,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后,还要依法接受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代表法修改时将“对代表的监督”列为专章,增加了“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三是全局性,代表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之一,还有责任站在全局的角度调研、思考、判断和处理问题。所以,对代表的监督主体使用了“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的表述。
其四、这是现行国家事务管理机制决定的。机制的实质与核心是各个责任主体在管理行为中的互动。我们是在实行过“议行合一”(人民委员会制度——一度时期地方政府就叫“人委”)、“政经合一”(人民公社制度)、“一元化领导”之后,在制定现行“八二宪法”时,慎重的、坚决的确定实行议行分开的。这个机制就是人大不直接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人大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介入具体案件的审理。在这个机制中,人大及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也体现出不同的“强制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一府两院”无条件执行,属于实体性强制;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属于程序强制性。
人大具有最高国家权力的性质,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关键原则。人大的决议决定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做出的,属于“使党的决定转变为国家意志”;人大的任免都是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进行的,属于“使党推荐的干部任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吴邦国委员长曾将此形象的表述为“不另说一套”、“不另搞一套”。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应当“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开展监督是法制责任和权力载体,支持发展是共同工作目的。不能舍本逐末,本末倒置。
其五,这是人大的社会责任决定的。新时期新阶段,我们已经认识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观念深刻变化”这个形势判断,已经越来越多的见诸于党的正式文件,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特征的判断。有人针对现实发展和国外情况提出了“时空压缩理论”,即资本主义五六百年发展成为现代化国家的道路,我们正用三十多年的时间走过,所以,我们提出的发展口号都带有“跨越”,我们的发展显得时间紧迫和空间紧张,我们的心态表现出浮躁和焦虑,我们面对的现实矛盾和群众期待出现落差。人大也必须面对这种状况,担负应有责任,做出应有作为。
二、人大工作者怎样有所作为
一是坚守原则守则。首先是坚守政治原则,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这条政治原则的关键。余主任的主题讲话对此做出了强调。二是坚持民主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特别的,人大内部的票决民主是绝对多数,而不是相对多数,即半数以上甚至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代表到会才能开会;票决时一人一票,同票同权,不存在“被代表”问题。三是坚持法制原则。人大是担负立法责任的权力机关,尤其应当坚定不移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百折不挠的推进党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尤其应当模范遵循法制权限,严格遵循法制程序。
二是摆正心态状态。从社会实践和群众期待的角度看,人大可以称之为“推进民主法治的前线,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的火线,反映群众意愿的热线”。“退下来了”、“一线二线”等说法存在理论及实践谬误。当然可能与自身工作还有差距也有关。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言人委婉评价了武胜籍农民工代表胡小燕的“有职无权干着急”(胡小燕自己否认说过)的说法,实质是一些代表对于自己职、权、责的规定不够清楚。现实中,人大代表的确存在三种状况:一是不代不表,不知道代表的职权职责,会议时一言不发,甚至会议也不参加;二是不代乱表,发表或者提交的建议批评意见与人大的职权职能、与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相去甚远,甚至属于个人的一己私利;三是又代又表,真正做到“又代又表”是不容易的,是需要下功夫的。
人大工作的同志总希望自己提出的建议意见能够很快很好的被采纳,这种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议行分开的体制机制又决定了我们的建议和意见,(包括集体作出的审议意见,也仅属于“意见”),只能依法“研究办理”或“研究处理”,而不是全面采纳或者执行。在这个问题上,也需要摆正心态状态。
三是加强学习调研。学政治、学法制,还要学体制、学机制,人大的一些专业知识也要学习,还要学习经验教训。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调研知晓民情、民意、民心,知晓政治、政策、政情。只有通过学习调研,才能使得我们的履职行权是民主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是贴近民生忠诤可行的。建议大家在学习调研中充实、完善、提升自己,完成思维习惯、工作方式的转型。在学习中提倡开卷有益、多思致用、厚积薄发。
四是尽职尽力尽心。尽职是底线,尽力是水平,尽心是境界。
三、人大工作者可以有所作为
一是以“三围绕”为本。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围绕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才可能包含最广大群众的诉求、利益和意志,所以一般不用“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这种提法。基层的人大代表坚持“三围绕”,也是可以和可能做出成效的。
二是以实效时效为先。要求得实际效果和适时效果,一定要充分准备,做到有备而来;一定要深入思考,做到有感而发;一定要抓住机遇,做到顺势而为。
三是想应该的事,干能够的事,把该干能干的事干好。
四是以和谐互动为度。“和谐社会”理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从当前社会发展主要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的总体判断看,是世界观;从解决矛盾的主要方式不是推进矛盾双方的激化转化而是促使矛盾缓和化解看,是方法论;从以社会和谐的实际效果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看,是唯物论。
从体现相互尊重和同志情感的角度,在涉及工作的内外上下的沟通交流上,倡导积极主动多一点。从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和权力机关尊严的角度,在采用表扬、调研、建议、问责的形式上,倡导区别推敲准一点。从体现工作效果和环境氛围的角度看,在工作的节奏、力度和介入的程度上,倡导分寸把握平一点。
议行分开的制度决定了互动才是最佳状态,才能产生适时效果,所以还要处理好一些关系:认真与任性,应当认真但不必任性;执着与炒作,应当执着但不必炒作;互动与激动,应当互动但不必激动;谏言与犯颜,应当多谏诤言而不必开罪犯颜。点到为止,适可而止,不能无休无止。
还要处理好集思广益与一锤定音的关系,集思广益阶段可以畅所欲言,一锤定音之后必需心服口服;处理好深思熟虑与突发奇想的关系,人大的地位和尊严需要多深思熟虑,少突发奇想;处理好团结奋进与争功诿过的关系,人大是集体行权,这个问题比较好处理,但也要牢记“一花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才是春”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