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28作者:来源:点击:
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现将《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9年7月15日前,通过以下任一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安市金安大道一段200号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gardgz@163.com。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附件
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建设公园城市和嘉陵江流域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改善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的绿地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行政建制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增加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提升城市绿化水平。
第四条【资金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市绿地绿化规划不断加大投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城市绿化资金保障体系。
鼓励民间资本、社会各界以捐资助绿、认建认养、建设纪念林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绿地、林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要求】
城市工业、商业、居住小区、道路交通、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及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共享共治】
市、县级城市园林绿化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绿地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履行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投诉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空间开展绿化,申报创建园林式单位或小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绿化绿地规划编制】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公园城市建设目标和城市生态建设保护目标。
第九条【城市绿地绿化指标】
城市建成区内绿地间距不大于三百米,公园间距不大于五百米。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十八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一。
第十条【城市公园绿地绿化指标】
城市公园绿地绿化应当按照下列指标进行控制:
(一)生态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绿化覆盖率达到百分之百。
(二)市级综合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
(三)社区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四)其他各类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第十一条【特殊绿地绿化指标】
邓小平故居游客中心至佛手山景区的骑游步道两侧绿地宽度不低于五十米。
第十二条【河道绿地绿化指标】
城市主要景观河道或者控制宽度五十米以上河道堤防外每侧绿地不低于五十米,控制宽度二十米以上河道堤防外每侧绿地不低于二十米,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河道堤防外每侧绿地不低于十五米,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下河道堤防外每侧绿地不低于十米。
第十三条【防护绿地绿化指标】
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
(一)城市快速路每侧不小于二十五米;
(二)铁路中心线外每侧不小于三十米;
(三)新建传染病医院周边不小于五十米;
(四)新建易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周边不小于五十米,但除有防爆要求的外,其他同性质相邻地块或者园区内不作重复设置;
(五)其他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没有规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宽度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绿地绿化指标】
城市建设工程配套工程绿地绿化应当按照下列指标进行控制:
(一)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污染严重的企业绿化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
(二)大中型商业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其中,医院、疗养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二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五)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旧城改建、扩建规划指标,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可降低百分之五。
第三章 城市公园绿化
第十五条【基本原则】
公园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城市山体、河湖湿地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构建城市公园体系。各类公园之间以山势、河流为脉络,用绿道相互贯通,突出自然绿色、山水景观。
第十六条【公园分级建设要求】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公园城市专项规划和分级建设要求,加快建设城市公园。
(一)生态公园以原生态和低人为干扰的自然环境为特色,具有公众通达休闲的基本条件,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二十公顷;
(二)市级综合公园应当设施齐全,内容丰富,具有游览、游乐、休憩、科研、文体及健身活动等多种功能,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十公顷;
(三)社区公园应当配有供儿童游乐、老人休憩健身等设施,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一公顷;
(四)主题文化公园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五公顷。
第十七条【城市绿道】
城市绿道建设应当依托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打造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游客绿色出行的功能廊道,形成网络。
城市绿道应当与公园城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十八条【永久保护绿地】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公园绿地,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拟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邓小平故里绿色长廊为广安市永久保护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范围和用途,不得擅自砍伐、变更其主要树种。禁止将永久保护绿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予以公示。
因国家、省、市重大公用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范围和用途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公园用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擅自开挖公园地下空间。
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公园绿化养护】
城市园林绿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制定广安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规范,培训技术人员。
公园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绿化检查制度,按照绿化植物正常生长的规律,定期组织修剪,对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对发生病虫害的,及时防治;对绿化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第四章 城市生态绿化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根据城市的自然和地域特点,有效保护河流、湖泊、沼泽地、自然山坡和林地,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增加城市绿量,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生态绿化系统。
第二十二条【绿化要求】
广安市市树为香樟树、市花为桂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广泛推广种植市树、市花,提高市树、市花覆盖率。
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植物多样性,合理配置乔木、灌木、草本植物,选用经济实用的适生适绿树种,增加冠花冠叶树种比重,突出林荫化、色彩化、四季化、特色化,打造花街、花道、花园、花海。
城市绿化不得种植易产生飞絮等污染物的植物。
第二十三条【山体绿化】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山体建设为山体公园,经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永久性山体公园进行保护。
城市山体及山体公园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
第二十四条【水体绿化】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加强水源管理,保护自然水体,突出自然湿地在城市绿地系统中的生态涵养作用。景观水体应当与城市绿化相协调,体现城市人文底蕴。
第二十五条【河道绿化】
城市河道绿化植物应当有利于增加城市绿化总量、减少城市水土流失、保护河道水质,形成优质的城市河道的生态廊道。河道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六条【道路绿化】
城市街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留置树池、栽植行道树。
新建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应当建设行道树绿化带。行道树绿化带一般采取下沉式绿化;种植的行道树应当选用胸径不低于十厘米的高大浓荫树种;树下应当种植灌木或者地被植物。
行道树应当选用寿命长、抗逆性强、高大浓荫适宜本地栽种的树种。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
第二十七条【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居住区合理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
第二十八条【生态停车场】
支持、鼓励建设生态停车场、停车位。
生态停车场、停车位应当种植庇荫乔木、建设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体现立体化、特色化,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兼顾通行、遮荫和抗风要求。
第二十九条【闲置土地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决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意见进行临时绿化或者建为临时生态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有以下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一)实施城乡规划建设所需要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妨碍交通、消防、防灾避险的;
(四)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
(五)改造绿化设施必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砍伐一棵补种三棵的标准补植树木,所补植的每一棵树木不得低于原树木价值。经批准被移植树木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随意攀爬、践踏树木花草,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二)擅自拆除或损毁绿化带、花坛、绿篱、草坪、园林小品、冠名标识等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上架设电线、钉钉、刻划、捆绑铁丝、绳索等;
(四)在树池或者绿地内停放车辆、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散养家犬、种植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等;
(五)擅自在绿地内搭建、修建建(构)筑物;
(六)其他损坏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古树大树名木特别保护与管理
城市古树大树名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定级和统一建档挂牌。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树木,应当纳入城市古树大树名木保护范围,予以特别保护:
(一)树龄在五十年以上的;
(二)胸径大于五十厘米的;
(三)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四)树种特别珍贵和稀有的;
(五)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古树大树名木应当就地保护。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大树名木,分别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保证古树大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对濒危古树大树名木及时抢救和复壮。
建设工程可能影响古树大树名木生长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大树名木。因特殊保护需要迁移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古树大树名木保护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大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古树大树名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攀树、折枝、截干、挖根、剥皮等;
(三)在古树大树名木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取土、兴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倾倒污水、垃圾等;
(四)擅自修剪古树大树名木;
(五)其他损害古树大树名木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绿化养护管理违规责任】
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未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或者未履行养护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达到绿地面积】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绿地绿化面积规划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拆除占用规划绿地的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补绿,并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同期同路段每平方米商品房售价的十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规占用绿地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化规划用地、已建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城镇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规砍伐、移植树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内罚款。
第四十条【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等方式予以补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内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古树大树名木法律责任】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大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绿地,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
(二)区域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
(三)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四)广场绿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五)防护绿地,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
(六)工程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七)一类居住用地,是指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二类居住用地是指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八)绿地率,是指各类城市绿地的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例,或者建设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九)绿化覆盖率,是指各类城市绿地的绿化垂直投影面积占绿地面积的比例
(十)生态绿化,是指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融合自然生态空间为基本目标,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以生态系统构建为核心,充分利用生态学原理,建设生态化城市绿地。
第四十四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