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1月6日经广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2月4日由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红色资源界定为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认定、分类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强化教育、永续传承的基本原则。
12月25日,《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市委宣传部、市文物管理所、市委党史研究室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负责人分别围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话题,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解答了《条例》相关情况。
《条例》如何明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责任主体?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统一的红色资源数据库,并进一步细化了红色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红色资源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等具体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市、县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牵头建立,成员涵盖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众多红色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党史等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打破部门壁垒,促进各部门在红色资源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等具体工作中的协同配合。
同时,遵循“保护为先”的理念,《条例》明晰了保护责任人的具体保护要求,还鼓励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护责任人以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形成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多元共治体系。
如何完善红色资源调查认定机制?
为了便于红色资源调查,《条例》细化《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中的“定期”为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同时增加了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红色资源信息、线索开展调查,便于调查工作的灵活性;结合广安有跨县域红色资源的现状,增加了对具有紧密关联、重要价值的跨县域红色资源,由市人民政府红色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规定,避免相互推诿或者重复调查;对红色资源名录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和申请人对认定申请未纳入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有异议的,规定了相应的处理程序。
如何细化红色资源保护措施?
建立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为了确保红色资源得到好的保护,《条例》明确了政府组织制定红色资源分类分级保护措施的职责。
加强红色物质资源保护。基于红色资源的不同类型,《条例》分类、细化明确了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原址保护的要求,并细化明确了红色资源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等管理审批要求,加强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和监测,防止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造成破坏,新增了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具体保护要求,并细化红色资源修缮审批和政府帮助等内容。
加强红色精神资源保护。结合当前红色精神资源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精神资源的收集、整理、传承、传播,对濒临消失的口述历史、回忆录等红色精神资源应当进行抢救性收集和保护,记录整理历史故事、革命事迹,使保护工作在基层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如何加强红色资源传承利用?
《条例》明确要求发挥邓小平故里、华蓥山起义、三线建设等本地红色资源优势,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参与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加强对邓小平生平、思想、理论等广安本地红色资源的研究,结合广安红色资源开展红色文化宣传,并将红色文化教育纳入市委党校(小平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加强红色旅游的跨区域合作,发挥伟人故里、红岩精神等红色资源优势,联合培育红色旅游品牌,共同打造红色旅游圈;大力开展合作协作,特别是依托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巴蜀文化旅游走廊等,加强市际、县际交流合作,协同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