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颁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7-04-07作者: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颁布实施
《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17年3月31日起公布施行,标志着广安市地方立法工作走上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
2015年12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2016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工作。通过学习借鉴省内外经验,广泛开展沟通协商,公开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反复讨论修改,形成《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文本。经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后,2017年1月7日,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2017年3月29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条例制定历时一年多,这是我市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次生动实践。
条例共三章二十三条。第一章,一般规定,对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立法权限、立法分工、人大主导和立法程序等作出了规定。第二章,其他规定,是对立法程序前后的一些专项工作的制度性安排,包括立法准备、地方性法规报批、立法后评估等。第三章,附则,对地方性法规公布、技术规范和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
《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为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直接法规依据和重要程序保障,对于稳步推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广安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我市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李汶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