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笔,绿水为卷,广安城乡污水治理的法治蓝图再添新章。
近日,新修订的《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我市首次对实体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以制度迭代回应治理新题,以法治活水涵养一方清流,彰显广安市人大常委会以高质量立法持续守护生态的坚定决心。
六载实践见成效 评估问诊启新程
原条例实施六年来,法治力量在广安的绿水青山间留下深刻印记。
全市重点流域水质大幅提升。“十四五”时期10个国省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从90%跃升至100%,稳定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标准。
法治利器在实践中淬炼锋芒。条例中精心设计的法律责任条款,成功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检察系统依据条例提起公益诉讼案件2件、发出检察建议书5份,生动诠释了人大立法对司法监督的有力支撑,展现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的实践力量。
然而,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和实践的深入,原条例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2024年6月至9月,广安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条例开展了立法后评估。
评估显示,原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条件模糊,运维管理责任不细,生产经营、养殖业废水处理未得到规范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条例提出解决办法。
同时,随着机构改革和部门事权调整,城乡污水处理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明确职责分工。
更为重要的是,上位法也提出了新要求。新修正的《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新制定的《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对污水处理提出了更高标准。
深入调研践民主 精修良法促善治
2024年底,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计划,修订《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列于其中。
2025年初,修法工作全面展开。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到底该建在哪?规模该多大?”在岳池县的一次座谈会上,立法项目组的问题激起了热烈讨论。有村干部直言:“以前说‘人口聚集程度较高’才建,这个‘较高’到底是多少?”这样的场景,在为期两个月的调研中不断上演。
在武胜县,立法项目组发现原条例中对养殖废水处理的规定与实际情况存在差距,立即现场调整;在华蓥市,一家污水处理企业提出的运维补贴建议被详细记录……随着调研的深入,修订草案在一次次实地走访中不断完善。
据统计,从基层立法联系点到省级部门,共有39条建议汇入立法池,其中22条被正式采纳。对于那些未被采纳的意见,立法项目组也逐一反馈说明,确保“每一条建议都不白提”。
8月盛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内,一场场条例草案修改会议正在进行。“这一款关于农村‘三小’行业监管的规定,表述是否足够明确?”一位立法项目组成员的提问精准切中了修订草案的模糊地带,当场引发观点交锋。这样逐条打磨条文的会议,在修订后期成为常态。
市人大常委会还主动“上门问计”,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两次赴省人大常委会寻求立法指导。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逐条把脉,为关键条款的完善提供了重要支撑,使修订草案在专业性与操作性上实现了显著提升。
历时大半年,立法项目组严格按照调研、起草、听证、论证等全部法定程序,两次征求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住建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意见,主动倾听污水处理企业、基层群众等各方声音,从田间地头到会议现场,从村民建议到法律条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在这部法规的修订过程中得到了生动诠释。
破立之间见真章 制度创新亮点显
新条例在破立之间展现法治创新力量,直面监管盲区、责任边界、标准尺度等现实难题,以清晰的制度设计推动治理升级。
打破监管盲区——首次将工业废水、养殖业废水等纳入监管范围,实现从“城乡生活污水”到“城乡污水”的全覆盖,弥补了长期存在的制度缺口。
厘清责任边界——顺应机构改革要求,重新划分城镇与农村污水处理职责,城镇由住建部门主管,农村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让监管链条更加清晰。
细化标准尺度——彻底改变原条例中“人口聚集程度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等模糊表述,从户数、人口等维度明确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切实增强条款的可操作性。
强化区域协同——创新设立跨区域协作机制,为川渝两地共治水环境提供制度支撑,展现广安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的环保担当。
法治画笔绘新卷 绿水青山映未来
在市人大常委会持续监督推动下,全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站)107座,配套管网1947.1公里,城市、县城、建制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98.8%、97.8%、92.1%,为全市水环境治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6年条例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密切跟踪实施效果,推动解决城乡污水处理中的具体问题,让法治力量真正转化为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清水绿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