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号)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广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月5日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23年1月5日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0年2月25日广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5日广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议程草案通知代表。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的,按照规定将准备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代表小组,各代表小组分别推举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代表团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本代表团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决定会议日程;
(三)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决定候选人提名的截止日期,以及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六)提出需要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七)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场合;
(八)决定罢免案的处理;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主持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并公布选举结果。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第十三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请假:
(一)代表不能全程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原选举单位请假,由原选举单位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会议期间,代表不能出席某次大会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负责人请假,由代表团负责人报大会秘书处;
(三)会议期间,代表不能出席某次代表团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负责人请假。
代表请假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市政协会议的人员、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人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专门审议会议。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在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三条会议期间,秘书处应当将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发言的重要内容整理成简报,在征得代表本人同意后可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提案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时,应当写明提议案的理由及要求;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提出法规的主要内容或者修改意见。
第二十七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办事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各代表团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印发代表。需要表决的议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业人员参加,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三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十一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说明。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时,根据情况,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由秘书处根据主席团的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审议完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将议案办理结果答复提案人,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秘书处可以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会议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介绍有关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及时予以答复。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机关和组织的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交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两个月内负责答复代表。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秘书处应当综合各代表团在审议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并转告提出报告的机关。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意见,需要向代表说明的,应当向代表进行说明。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汇报,由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印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分别进行审查。
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分别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市级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员的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罢免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选举、罢免和接受辞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主席团和代表依法书面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均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讨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书面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四条主席团或者提名人应当如实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五条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又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大会全体会议选举的时候,应当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如审议中发现有需要调查的问题,可以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一条各代表团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的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五十三条代表书面联名提出质询案的范围主要是: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有关失职、渎职及决策方面的问题;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提出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五条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向提质询案的代表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提出书面答复。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印发会议。
第五十六条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或者常务主席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五十七条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团、代表。
第五十八条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五十九条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二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三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由各代表团审议后,大会全体会议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严格控制时间,提高发言质量。
第六十五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六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电子表决、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九章 公布
第六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八条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公布程序。
第六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广安日报》以及广安人大网上刊载。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由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