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
我代表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
2020年主要工作
2020年,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刑事犯罪案件3154件,同比下降15.85%,批准逮捕1577人、提起公诉2766人;办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077件,同比上升53.2%;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30件,同比上升18.38%;办理其他类监督案件984件,同比上升3.14%;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表扬85项,武胜县检察院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单位,岳池县检察院被表彰为全省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持续位列全省检察工作第一方阵。
一、聚焦中心工作,着力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主动作为防控疫情。坚持依法战疫,批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8人、起诉9人,对陈某、谭某某销售伪劣口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切实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坚持科学战疫,全面推行远程提讯、会见、出庭和网上巡回检察等非接触办案模式,确保工作不受影响。坚持全员战疫,组织全市检察人员深入联系村、社区参与一线联防联控6388人次,协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决战决胜扫黑除恶。坚持除恶务尽,对所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把好案件质量关口,共起诉涉黑涉恶犯罪199人,成功办理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祝玉彪、江强等24人涉黑案、王月平等33人涉黑案。突出“打财断血”,在办案中注重深挖经济源头和利益链条,摧毁黑恶犯罪经济基础,精准提出财产刑量刑建议,协同追缴黑恶财产达1.5亿元。深化行业整治,向借贷、娱乐服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发出整治乱象检察建议23件,采纳率100%,有力推动长效常治。
服务保障重点工作。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全市两级检察院与重庆毗邻地区检察院互签合作协议12份,就保护生态环境、护航民营经济、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金融领域安全等加强检察协作;为川渝合作示范区(广安片区)25家企业配备联络检察官,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护航金融安全,联合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建立洗钱犯罪线索移送机制,成功办理全市首起洗钱犯罪案件;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85人,同比上升63.5%。决胜脱贫攻坚,采取“扶贫+扶志+扶智”工作举措,结对帮扶的32个贫困村992户3876人如期脱贫,市检察院的结对帮扶村被命名为“四川省文化扶贫示范村”;推动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为57名救助对象发放司法救助金55万余元。守护美丽广安,联合市河长办出台“河长+警长+检察长”巡河制度,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84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18件。全市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护耕地资源的好做法、好经验得到省政协领导肯定。
营造优质营商环境。严厉打击合同诈骗、强迫交易、职务侵占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批捕11人、起诉15人。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坚持“少捕慎诉慎押”,依法不批捕9人、不起诉16人,稳定12家涉案企业就业岗位471个,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专项清理出涉民营企业长期未结刑事诉讼案件32件,已督促结案29件,为29家民营企业卸下包袱。联合市工商联开展复工复产调研活动,为19家重点民营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召开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座谈会,常态化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商会活动10余次,对20余家民营企业进行“法律体检”,提升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能力。市检察院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成效得到全国工商联领导肯定。
二、聚焦检察监督,努力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精细做优刑事检察,守护司法公正。强化刑事诉讼监督,追加逮捕50人、追加起诉68人,监督立案44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339人、不起诉17人,监督撤案32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7件,广安区检察院办理的胡某某奸淫幼女抗诉案被评为全省典型案例;监督纠正刑事诉讼活动违法155件次。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2959名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适用率达88.81%,居全省第一;量刑建议采纳率92.86%,一审服判率99.01%,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大力提升案件质效,分案环节实行繁简分流,办理环节建立类案证据标准指引,审批环节严格控制案件的退查和延期,一年减少了998个不必要的办案环节,刑事检察“案-件比”从2019年的1:1.96优化到1:1.35。扎实推进反腐败斗争,与市监委联合制定《广安市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衔接办法》,起诉职务犯罪52人;积极参与反腐败协调工作,在线索移送、案件会商、协作办案等方面加强配合。
多元做强民事检察,保障群众权益。加大办案力度,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9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77.78%;对审判和执行活动提出监督意见103件,同比上升243.33%,采纳率98.06%。整治虚假诉讼,以涉黑恶、民间借贷和合同纠纷案件为重点开展专项监督,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4件,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自主研发虚假诉讼案件筛查软件,为全省13个市级检察院检索虚假诉讼线索298条,已立案10件,实现精准辅助办案,市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推进会上作经验交流。维护农民工权益,办理支持农民工起诉案件53件,帮助追回欠薪145万元。打造精品案件,将有引领价值的个案办成典型案件,办理的尹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等10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精准做实行政检察,促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诉讼监督,在全市行政审判中心设立行政检察监督“检察官联络室”,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1件;对审判程序违法提出监督意见5件,同比上升25%。强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办理非法占地、污染生态环境等行政执行监督案件31件,同比上升106.67%,监督意见采纳率100%,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推动行政争议化解,联合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宣告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6件,促成案结事了政和。市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协同做好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强化诉前治理,立案办理“四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8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75件,诉前整改率达99.43%,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深化公益诉讼广安品牌建设,坚持信息互通、案件共商、赔偿共诉、生态共治、成果共享,与市信访局建立12345政府服务热线涉及公益线索移送机制,与市生态环境局等8个部门建立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协作机制,与川渝两地5个市级检察院建立嘉陵江川渝段全流域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机制,形成了横向协作、纵向一体的公益保护模式。探索建立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制度,前锋区检察院选聘10名专业人员参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1件。突出行业领域监督治理,开展水生态保护专项监督,立案办理26件,要求违法行为人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32万余元、增殖放流鱼苗40余万尾;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专项监督,立案办理16件,督促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7500余万元;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金专项监督,立案办理16件,督促追回养老保险金近30万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成效得到省人大常委会领导肯定。
三、聚焦市域治理,全力推进平安广安建设
坚决维护社会安宁。依法严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批捕70人、起诉82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武胜县检察院办理的杜某某故意杀人强制医疗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典型案例。突出惩治毒品犯罪,批捕209人、起诉346人,打好禁毒人民战争。市检察院办理的农某某贩卖毒品案,在存疑不起诉后继续引导侦查取证,最终农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六大典型案例。依法惩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批捕578人、起诉742人,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守护食品药品安全,起诉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19人。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扎实开展“人民阅卷·广安行动”,落实好“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对具备回复条件的216件信访来信,均在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进展或结果答复,全市检察机关信访量同比下降51%。推行引入律师、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参与的公开听证制度,经公开听证的15起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全部化解。一起信访40余年的涉法涉诉案件息诉罢访,得到省检察院主要领导肯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对办案中发现的服务性行业易滋生的治安隐患、校园周边的经营乱象等问题,向主管单位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75件,采纳率100%。促进基层依法治理,主动融入广安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大局,在广安区、邻水县34个乡镇试点驻镇检察联络制度,开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收集、督促落实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工作,参与法治宣讲、矛盾化解等活动,打通服务基层“最后一公里”。
用心做好未检工作。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批捕88人、起诉124人,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起诉60人,同比下降56.83%;不起诉24人,同比上升38.89%,全市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下降51.08%。建立全市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联合市公安局、市教体局等单位对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开展筛查,督促清退6名前科劣迹教职人员。联合公安、医院等单位建成集取证、询问、心理辅导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办案救助中心6个,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联合团委、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建立协作机制,共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抓好犯罪预防,全市136名检察人员兼任302所中小学的法治副校长,利用线上线下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覆盖全市学生6万余人,守护未成年人成长净土。
四、聚焦素能提升,倾力锻造过硬检察铁军
狠抓政治建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各项决策部署,主动向市委和省检察院报告重要事项15件次。持续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两转一提一抓”活动成果,筑牢检察队伍理想信念根基。扎实抓好全市检察系统“以案促改”,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常态化开展意识形态工作专项检查,强化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教育引导检察人员自觉做到讲政治与讲法治相融合。
狠抓人才强检。加大青年干部选拔力度,提拔任用“85后”科级领导干部9人,持续优化市检察院中层干部和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结构。强化干部素能建设,通过上挂下派、多岗交流、承办大要案等方式,提升年轻检察干部综合能力。深化“三类人员”分类管理,员额检察官等级晋升13人,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职级晋升38人。抓好人才培养,开展业务竞赛、岗位练兵等分类培训434人次,新培养出全省检察业务标兵、能手3人。
狠抓从严治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等3个工作制度,将主体责任6大项23小项逐一分解落实到岗到人。着力构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深入排查18个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点,制定出涵盖1249条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工作指引和工作手册。加强队伍作风管理,出台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管理十项规定,净化干警生活圈、朋友圈。深化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填报工作,全市两级检察院全员覆盖、逐月报告,共记录报告有关事项42件。联合邻水县委巡察办对邻水县检察院党组开展政治巡察。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牢记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近三年全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评议满意率为100%。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及时向市政协通报检察工作。邀请71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检察工作会议、检察开放日、观摩案件庭审等活动,认真办好代表委员提出的25条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宣告检察建议、案件质量评查、公开听证等办案活动49件次。依托“12309中国检察网”平台,主动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5360条、法律文书1944份、重要案件信息125条,促进检察办案质效提升。
各位代表,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服务大局与检察业务并重,充分发扬伟大抗疫精神,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和进步。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发展大局的精准性、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各项检察业务发展还不够平衡、充分,民事、行政检察短板仍然突出。三是队伍综合素能与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要求还有差距,履职水平仍需进一步提升。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2021年主要工作安排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领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市委五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为主线,紧紧围绕市委“1234”工作思路,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主题,以提升案件质效为抓手,积极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把市委决策部署和法律监督职责落实到位,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广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着力服务保障发展大局。围绕广安争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示范市工作部署,持续推进川东渝北跨区域检察协作,为广安全面融入重庆都市圈的产业融合、城乡融合、生态融合、交通一体化融合、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提供司法保障。主动对接川渝高竹新区建设,积极研判违法犯罪风险,探索检察服务机制。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工业强市”建设和现代农业、服务业发展,深化非公有制经济普法基地建设,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营造优质营商环境。以公益诉讼为重点,支持打好碧水、蓝天、净土保卫战,助力实施城市提质、乡村振兴“两大工程”。
二、着力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坚决防范和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依法严惩严重暴力、个人极端暴力、电信网络诈骗、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全面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不断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版。深入推进驻镇检察联络工作,助力广安争创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市。认真执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关爱服务。主动延伸检察职能,通过检察建议、专项监督等方式,推动完善综合治理、行业监管,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三、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围绕“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以落实主导责任为核心做优刑事检察,以精准监督为导向做强民事检察,以案结事了政和为目标做实行政检察,以公益保护为使命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实施精准监督、实现优质办案。深化虚假诉讼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办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示范性、引领性案件。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联合相关部门办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做好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把民法典落实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利;立足办案开展民法典宣传,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四、着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部署要求,突出政治引领,以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精神和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作风,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抓紧抓实党风廉政建设,聚焦检察权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完善司法办案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举措,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常态长效开展“人民阅卷·广安行动”。健全完善“三类人员”配套改革制度,激发检察队伍活力。
各位代表,新时代需要新作为,新作为推动新发展。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奋进新时代、迈步新征程,真抓实干、善作善成,在新的历史起点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广安贡献新的更大的检察力量,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指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普通犯罪检察、重大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金融犯罪检察、刑事执行与司法渎职侵权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十大业务”。
2. 国家司法救助:指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通过诉讼无法得到有效赔偿且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他当事人,采取以发放救助金为主的辅助性救济制度。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从宽”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该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对抗,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4.“案-件比”: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案-件比”的最理想的状态是1:1。
5.“四大领域”:指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6.“两抢一盗”:指抢劫、抢夺、盗窃。
7. 驻镇检察联络制度:指人民检察院为辖区内乡镇(街道)配备一名以上驻镇检察联络员,负责案件线索收集,参与平安建设与法治建设,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活动。该工作是市检察院为推动检力下沉,强化法律监督,解决检察机关服务人民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的探索试点。
8.“三类人员”:是指检察机关的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9.“三个规定”:指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附件2
典型案例
1. 陈某、谭某某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年2月,陈某、谭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共同出资从成都购买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口罩5000个,销往四川、重庆等多地。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谭某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主张。诉讼中,陈某、谭某某自愿提供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15000个、KN95口罩500个,并移交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用于疫情防控;自愿根据武胜县沿口镇人民政府安排,进行疫情防控义工服务15天。检察机关办理该案时,综合考虑当事人履行能力等因素,将实物赔偿与义工服务相结合,达到了及时保护公益和对违法行为人惩罚与教育的双重目的,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2. 祝玉彪、江强等24人涉黑案:指以祝玉彪、江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华蓥天宝典当行,专门从事高利放贷,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方式非法追收债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20年8月,祝玉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江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其余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3. 王月平等33人涉黑案:指以王月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开设酒吧、歌城等方式,聚敛财物、豢养组织成员,长期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20年9月,王月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余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4. 徐某某洗钱案:2020年4月,徐某某明知其父徐某甲(另案处理)在贩卖毒品,仍用自己的微信二维码帮助其父收取毒资,并提现交给徐某甲。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共犯)移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某明知其父徐某甲是毒品犯罪,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用自己微信二维码收款协助转移犯罪所得收益,其行为应认定为洗钱罪,遂以徐某某涉嫌洗钱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0月,邻水县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对被告人徐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5. 檀某某非法经营案:四川某医疗器械公司法人代表檀某某在成立公司之前,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假冒河南省某公司销售人员向广安某医院售卖一次性使用腰硬联合麻醉穿刺包、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等医疗器械,非法经营数额虽已达到入罪标准,但数额相对较小。案发后其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2020年,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认为檀某某涉案金额较小,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考虑到檀某某系企业法定代表人,需维持公司正常经营,依法对其作出不批捕和不起诉处理,稳定公司就业岗位50个,保障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6. 胡某某奸淫幼女抗诉案:2017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在家中对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女儿胡某(案发时12岁)实施了奸淫,致胡某怀孕。2019年9月18日,广安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9月29日,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中的三种情节,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对该案提起抗诉。2019年12月18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体现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从严打击。
7. 尹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2014年10月,赵某某到华蓥某典当行借款120万元,该典当行因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其掌握的尹某某银行卡,向赵某某转账120万元。赵某某按照典当行要求,出具了借款人为赵某某、出借人为尹某某的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3.5%。尹某某与赵某某本互不相识,经由尹某某的银行卡转给赵某某的借款实际归典当行所有,转账行为亦为典当行实际操作完成,尹某某并不知情。2016年2月,该典当行在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尹某某名义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某还本付息。在案件审理中,典当行聘请张某以尹某某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与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20年3月,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该典当行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假借尹某某名义进行民间借贷,以无真实债权且不知情的尹某某名义提起诉讼骗取民事调解书,实为该典当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打“假官司”,遂将案件线索交由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对涉及该典当行的7起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再审并获采纳,共同维护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该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8. 农某某贩卖毒品案:2017年5月,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时,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虽然有一定证据证实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但证据尚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遂对农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继续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相关证据,积极协调开展司法鉴定,对其同案犯苟某某开展说理教育等思想工作,促使苟某某主动要求指认、辨认农某某。至此,证实农某某贩卖2000余克海洛因给苟某某的证据链条已形成,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农某某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毒品犯罪案件的起诉标准,防止“带病”起诉,依法对证据不足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不放过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分子被判处死缓,最大程度实现了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