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人大工作2013年第20期
发布时间:2013-07-04作者: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总第329期)
按:6月16—20日,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康永恒参加了全国人大代表培训。现将康永恒副主任在全国人大代表培训会上的发言予以刊发,供参考。
当代表就要有所作为
四川省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康永恒
我是来自邓小平家乡四川省广安市的基层人大代表。改革开放以来,从普通农村教师到现在,曾经先后任过乡镇、县、市、省人大代表,2008年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五级人大代表的亲身经历,参与和见证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完善。
能在此汇报我的学习体会和履职感受,深感荣幸。
几天来,各位领导在培训授课中反复强调的重大原则和基本方法,在我履职过程中感受特别深。
我当人大代表的感受就是两句话:当人大代表应当有所作为,当人大代表能够有所作为。
人大代表应当有所作为,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的政治性质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议会、议员制度以及议会与“府院”的关系具有本质区别。这种政治性质和政治区别,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政治性质,决定了人大代表的政治地位和责任。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既是无限的荣光,更是最大的托付和责任。人大代表的职务和权利来自人民、属于人民,要依法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监督。无所作为就要愧对人民和法制,也愧对选民和选举单位。
人大代表应当有所作为,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在要求。人大代表这个职务身份在现行国家政治制度下,具有多重属性。一是党性,人大代表中的共产党员必须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立党宗旨和入党誓言,必须首先服从和贯彻党的决议决定,确保党的意志通过人大转变为国家意志,这是党对人大工作实现领导和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之一。二是人民性,人大代表经选举产生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后,只能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利,要接受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代表法》修改时特意将“对代表的监督”列为了专章。三是全局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之一,既要在国家权力机关内集中如实反映各自地区、各自行业的情况,更有责任站在全局大局的角度学习、调研、思考和履行职责。还要依法严守“议行分开”的体制,不直接处理问题。人大和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也属于“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绝不是掣肘和对立,不能舍本逐末,“另说一套,另搞一套”。
从这个角度讲,人大代表处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前线,反映群众诉求的热线,凝聚群众力量和共识的一线,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火线,应当有所作为。有群众说,何秘书长也在授课中提到,人大代表大致有三种状况:一是不代不表,会议一言不发,建议一字不写,几乎失言失语;二是不代乱表,脱离民意国情,在国家权力机关内用个人极端思维,表达个人极端意见,群众批评近乎胡言乱语;三是又代又表,反映的是调研思考过的真实情况,提出的是有理有据的可行建议,履行的是法制规定的职权和义务,这才是真言法语。
真正做到“又代又表”是不容易的。除了授课领导强调的坚守原则,围绕大局,加强学习之外,还有密切联系群众。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是法制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是党的十八大对人大工作和代表履职提出的更高要求。在信息化条件下,实现联系群众的广泛性似乎并不难,但要从浩如烟海的信息和千差万别的诉求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见微知著、兼听信明,还要经常化、制度化,则无时无刻都考验着每个代表的智慧、勇气、担当和能力。
人大代表总希望自己提出的建议能够很快很好的被采纳,这种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宪法法制和“议行分开”的体制机制又决定了人大代表的建议,只能依法“研究办理”和“答复”,而不是必须全面采纳或者立即执行。在这个问题上,人大代表也需要摆正法责状态和自我心态。
几年来,我的履职追求就是在以上应当有所作为的思想认识基础之上,努力尽职、尽力、尽心。
尽职是职务责任底线,尽力是能力智慧水平,尽心是思想境界追求。基于此,我也努力争取能够有所作为。
2008年进京参加人大会前,我感到十分光荣,但更多的是感到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在我们近480万人口的广安市,毕竟只有三位代表!因此,我努力做到有备而来,有感而发,有理有据,有所作为。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防震减灾法(修正案)》时,“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了,地震发生后该法律草案被暂停审议。我们虽然地处川东,不是地震的重灾区,但通过整理分析总结来自前线的经验教训,我一共提出了13条有关修改防震减灾法的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回复采纳了其中八条。其中,学校等可能在破坏性地震中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社会公共工程要有更高防震要求、应急指挥机构的职权应当进一步统筹统一、农村农民自建房屋也应当纳入防震规划要求等新的规定,在雅安芦山地震抗震救灾中看到了初步成效。
2009年《食品安全法》刚通过,我有幸参加了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回到家乡后,我就自己在执法检查中的感受与政府领导和部门进行沟通,自制课件到主管部门宣讲法制规定和外地经验,推进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推进无缝衔接监管新机制的建立。在共同努力下,近几年来当地再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009年,针对房地产行业的乱象提出认真研究住房的市场属性与社会属性,按照保障性住房、改善性换房、投资性购房分类,采取不同的税收和行政措施调控的建议,虽然当年住建部的答复说要坚持住房改革的市场化,不采纳这个意见。但现在看,这个意见是正确,在当时,也可能发挥了反映一种社会声音,提供一种重要参考的积极作用。
2009年,将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公开征求意见,我针对各省区高考录取比例逐年扩大,有失公平的情况,提出“改革高校招生名额分配办法,各省市区高考录取比例相对均衡”的建议。文件正式发布时,“完善高校招生名额分配办法”增写为文件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第一句。今年,我又就这一重大改革政策的落实提交了建议。
2011年,从基层累累发生的群体性中毒事件中,针对诸如“亚硝酸盐”一类微量有用,过量巨毒的食品添加剂如何严格管理提出建议,得到国家发改委的高度重视,列为重点建议会同有关部委共同办理。
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15位全国人大代表赴京召开座谈会,我在发言中针对反腐败的严峻形势提出,我国刑法规定行贿受贿同罪同罚,但法条规定也对行贿犯罪有从同罪同罚到“免于处罚”的巨大弹性空间。人们乐于看到罪有应得的受贿者落马,但往往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很多受贿者往往并不是天然的贪腐,而是在行贿者有计划、有目的的交易利诱中一步步堕落下去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贿赂犯罪问题,既要严厉打击受贿,也要依法打击行贿。建议最高法和最高检应当对打击行贿的法制弹性空间作出更加严格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司法审判实践。建议得到了最高检领导的重视和肯定。
2009年,我针对基层农村外语教学现状提出减轻学生负担的建议,教育部在答复中说“不管是个人还是国家,都必须为外语学习付出一定的代价”。2011年教育部在我关于增强农村学生体质问题建议的答复中将“38万人”错为“38人”。针对教育部屡犯这种“高级”和“低级”错误,我对2011年教育部的答复表达了“不满意”。教育部同志在后来的两次电话沟通中,诚挚的表达了歉意,表达了应当更加重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诚意。
2012年,我从基层人大换届的情况出发,针对人大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提交了“对新任人大常委会领导开展集中培训的建议”,五月初,首批地市级新任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学习班在北京举行,参加学习的同志都认为受益匪浅。
这六年来,我共撰写提交了82件建议和意见,我每年都在全团大会上发言,如实反映基层情况,提出切实建议意见,积极参与法制建设。我认为,自己是改革开放以来先后担任过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有责任把亲身见证和经历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好,把人大制度的核心原则坚持好。我为此多次在市县的党校、机关干部培训班、人大代表学习班讲课,到学校、医院做报告,为地方的出租车司机夜校讲课。通过参加全国人大会议的切身体会,结合小平家乡的改革发展,宣传人大会议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介绍人大代表的履职工作、体会和经验。
今年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以后,结合会议精神的宣传,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闭幕会上关于实现伟大“中国梦”构想和内容的学习,我已作了17场报告。
今年3月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我和各位代表一样收到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局编印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选编》,联络局从上一届代表们提交的37527件建议批评意见中挑选40件编印成书,还特意为每一篇都添加了按语。我于2011年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深化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建议》有幸入选其中。
也许这些体会是老生常谈,也许这些工作是应尽之责,也许小有作为有点自我陶醉。在今后四年多的履职时间里,我将以这次培训学习为新的起点,与各位代表一道,坚守方向,坚定自信,坚持应有的状态,继续争取当一个有所作为的人大代表。
最后,真诚感谢各省区和解放军的代表对四川雅安芦山地震的关心和帮助!
真诚的欢迎各位领导、各位代表来邓小平同志家乡视察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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