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委托第三方进行立法后评估服务
(二)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三)项目预算:10万元
(四)项目需求:
1.项目概况
《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广安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适时掌握法规的实施效果,促进地方立法质量提高,现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的方式,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旨在客观掌握和评价《条例》的实施情况。
2.工作内容
综合运用问卷调查、专家评审、实证分析、调研走访、成本效益(效果)分析等方法对合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技术性)、实效性等进行全方位研究评估,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要注重人大代表参与,充分发挥常委会法律咨询专家组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最终形成并提交立法后评估研究报告。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条例》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定的背景、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条例》的特色亮点等;
(2)《条例》的合法性及重要制度规定的合理性;
(3)《条例》的可操作性,预期的立法目的实现程度,重要制度规定的实施情况以及社会公众的评价,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产生的影响,取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等;
(4)《条例》是否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在执行中难以落地落实等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
(5)《条例》制定过程中立法工作值得总结的经验做法及不足、对立法工作的启示等。
报告提出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建议的,还应提交修改后的《条例》文本及立法依据对照表。
3.完成期限
2024年9月10日前完成所有评估工作,并提交评估报告。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具备从事地方立法调研、起草、论证等专业能力。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中同时参加投标,一经发现,将视同围标处理。
三、响应文件组成及格式
响应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技术响应文件、报价响应文件三部分组成。本次竞争性谈判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供应商须将资格审查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按要求装订成册后在谈判时提交。
(一)资格审查文件
1.投标人提供有效的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能证明供应商资格证照的复印件。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加盖鲜章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见附件5)。
4.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见附件4)。
(二)技术响应文件
1.项目团队人员情况表(见附件6)。
2.评标办法中所涉及的事项需提供的所有资料。
3.评标办法中未涉及的事项,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4.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商务报价响应文件
1.竞争性谈判响应函(见附件2)。
2.谈判响应报价表(见附件7)。
3.谈判响应报价明细表(格式自拟)。
四、公告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五、报名方式
凡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7月9日17:00(北京时间)前将报名函(见附件1)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281563677@qq.com。联系人:张婷,18282611203。
通讯地址: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一段200号。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