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04作者:来源:点击:
《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草案)》已经1月2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要求,现将《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布,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9年3月19日前,通过以下任一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安市金安大道一段200号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gardgz@163.com。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2月19日
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
(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乘车秩序,保障运行安全,保护乘车人、驾驶人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城市公共汽车驾驶人、乘车人、运营企业以及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法律、法规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驾驶人应当树立保护乘车人安全的责任意识,在驾驶过程中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维护城市公共汽车车厢内的正常乘车秩序;
(三)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追抢客源、滞站揽客;
(四)不得有行驶时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短信、拨打与接听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遇乘车人辱骂、拉拽、殴打或者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时,不得与乘车人发生正面冲突,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将车停到安全位置并报警;
(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妥善处置并及时报警,保护乘车人安全,不得先于乘车人弃车逃离。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乘车人应当文明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辱骂、拉拽、殴打或者故意伤害驾驶人;
(二)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三)携带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质;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五)殴打其他乘车人,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
(六)不按规定强行上下车;
(七)其他妨碍城市公共汽车运行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鼓励乘车人参与维护城市公共汽车运行秩序。乘车人有权劝阻和制止妨碍安全驾驶等危害运行安全的行为。
前款行为构成见义勇为的,依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予以确认、保护和奖励。
第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企业是客运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规定聘用具有从业条件的人担任驾驶人,并对其进行客运安全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
(二)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三)在车辆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车辆上安装智能视频监控、一键报警和易燃挥发物监测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
(五)在车辆上配备灭火器、电池舱自动灭火装置、电池箱灭火装置、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
(六)在车辆上安装智能语音报站设施,利用车载媒体播放视频、语音等方式,提醒乘客遵守规则、文明乘车。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应当保证车辆及其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违反前一、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加大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投入,对安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所需资金给予补贴,并将补贴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第九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指导、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客运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自觉维护客运安全的意识。
有关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