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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11作者:来源:点击:
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安全防范立法项目组经过广泛调研和多次论证,已形成《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草案)》。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要求,现将《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草案)》全文公布,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9年2月15日前,通过以下任一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安市金安大道一段200号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gardgz@163.com。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
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乘车秩序,保障客运安全,防止城市公共汽车发生重特大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员职责】
驾驶员应当树立保护乘客安全的责任意识,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驾驶;
(二)维护城市公共汽车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停靠站,执行客运服务规范;
(三)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并报警,保护乘客安全,不得优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四)面对乘客辱骂或殴打时,应冷静对待,严禁与乘客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靠边停车并报警。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治安处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乘客乘车禁止性规定】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 禁止下列行为:
(一)辱骂、殴打或者故意伤害驾驶员;
(二)抢夺城市公共汽车方向盘等车辆操纵装置;
(三)在车厢内打闹、斗殴;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五)携带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源体等危险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乘客参与城市公共汽车运行安全保障】
鼓励乘客参与城市公共汽车运行安全保障,乘客有权劝阻和制止侵犯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运营企业职责】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规定聘用具有从业条件的人担任驾驶员和安全员,并加强对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服务意识、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车车辆上安装智能视频监控设施、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一键报警装置,应当在车辆醒目位置喷涂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财政预算,依法落实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补贴政策,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第七条【部门职责】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应对机制。公安机关接到妨碍城市公共汽车安全运行的报警时,应当立即出警,并及时依法处置。
第八条【转致规定】 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