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安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5-28作者:来源:点击: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28日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安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第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六、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安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